㎡(其中顶层在首 ㎡,挑楼在 首㎡)。
经初步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拟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四至附图如下:
东至:道坦;南至:临时房;
西至:空地;北至:郑胜超屋;
凡是与本建设项目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以及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略) 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明),向乐清市住房 (略) (略) 申报,地址: (略) (略) ;联系电话: *** ),登记为利害关系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力,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