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章节位置 | 原招标文件内容 | 澄清后招标文件内容 |
1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提交合同价款的2.5%的履约保证金。 |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2.5%的履约保证金。 |
2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5.1 质量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 5.1 质量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项目鼓励创建优质工程,项目获自治区优良及以上奖项或者达到自治区优良工程标准,在结算时可按广西费用定额中的“优良工程增加费”取费中值计取优良工程增加费。 |
3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 | 7.9.2提前竣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本项目实施期间,总体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20%及以上日期竣工验收(或单体工程比定额工期提前20%及以上日期竣工验收),在结算时可计取提前竣工费,计取标准为:定额人工单价(含机械台班人工费)按现行定额单价桂建标〔2023〕7号文人工单价为基础乘以1.15倍,2011拆除定额、2021园林绿化定额 (略) 政定额按人工基价*1.15倍,以人工调差形式增补, 调增部分的定额人工费在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
4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10.3 变更程序: 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 (略) 重点办或相关主管单位发布的新文件为准,未按文件规定执行或手续不完善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具体变更程序如下: | 10.3 变更程序: 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712 号)及兴宁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设计变更以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或制度等为准,未按交件规定执行或手续不完善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具体变更程序如下。 |
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总投资超出概算的,未经调概(中央预算内资金除外)前,一律不予结算和核拨超概部分费用。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 (略) 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各城区财政部门审定为准。承包人因承包本工程产生的工程赶工措施费、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措施费、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施工安全及技术施工措施费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总投资超出概算的,未经调概(中央预算内资金除外)前,一律不予结算和核拨超概部分费用。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 (略) 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 (略) 兴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承包人因承包本工程产生的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措施费、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施工安全及技术施工措施费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6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明确知悉其同意,本项目资金来自财政拨付,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需提供相关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确认材料无误后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审核确认后向财政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 1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提交当期申请工程进度款的相关计量资料、质保资料等给代建单位审核通过,代建单位在收到项目业主拨付的工程款后再支付给承包人。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的变更预算,必须经过各城区财政部门审定,且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增减在*元(含*元)以上、变更手续完备后的在10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14.2条要求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代建单位及项目业主。结算价按各城区财政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代建单位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因承包人原因未能一次性提交合格结算资料导致发代建单位无 (略) 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结算审计工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略) 相关部门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复查或者审定的,代建单位、承包人、项目业主三方同意按照复查或者审定的结果重新进行最终结算,对代建单位向承包人超付的款项,承包 (略) 相关规定确定最终结算价之日起10日内返还代建单位,逾期返还的,承包人须向代建单位支付应返还款项每日2‰的违约金。 承包人确认:代建单位向承包人支付的相关款项均来源与项目业主的拨款,项目业主未拨付款项前,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代建单位除根据项目业主的拨付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方式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设计变更)累计增加的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内(含10%),按照计量的60%支付。(2)承包人明确知悉且同意,本项目资金来自财政拨付,承包人在每次计量后及工程整体竣工后需提供相关计量及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确认材料无误后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审核确认后向财政申请资金,代建单位在收到项目业主拨付的资金到位后 15 个工作日内再支付给承包人。(3)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的变更预算,必 (略) 兴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且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增减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变更手续完备后的在10个工作日之内报送。(4)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14.2条要求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代建单位及项目业主。结 (略) 兴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且财政拨款到位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代建单 (略) 兴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在收到项目业主拨付的款项中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因承包人原因未能一次性提交合格结算资料导致代建单位无 (略) 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结算审计工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略) 相关部门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复查或者审定的,代建单位、承包人、项目业主三方同意按照复查或者审定的结果重新进行最终结算,对代建单位向承包人超付的款项,承包 (略) 相关规定确定最终结算价之日起10日内返还代建单位,逾期返还的,承包人须向代建单位支付应返还款项每日2‰的违约金。 承包人确认:代建单位向承包人支付的相关款项均来源于项目业主的拨款,项目业主未拨付款项前,承包人无权要求代建单位支付工程款。代建单位除根据项目业主的拨付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方式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
7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无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