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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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环审〔2023〕57号
关于对《新星民营科技创新工业园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江苏扬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委托镇江 (略) 编制的《新星民营科技创新工业园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2022年11月9日,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新星民营科技创新工业园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估,现根据评审小组意见(会议纪要)及评审修改后的《报告书》,经研究,我局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规划概述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北至长旺港以北100米,西至六圩港以东200米,南至区间道路,东至扬中大道,规划总面积39.11公顷。
(二)规划期限:2021年-2035年,其中近期2021年-2025年,远期2026年-2035年。
(三)产业定位: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精密机械加工业、先进制造研发、智能电气产业。
(四)规划空间布局:
根据产业选择结果、产业用地需求和现状企业分布情况,遵循产业集聚的原则,将产业空间布局分为“三轴五片”。
“三轴”分别为长旺南路、经一路和吴家弄港,长旺南路和经一路是贯穿园区的两条主干路,吴家弄港是新星工业园未来提升园区品质的重要景观纽带。
“五片”指五大产业集聚区,分别是智能电气产业区、精密机械加工区、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区和先进制造研发区。
(五)用地布局:
本次用地规划分为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等,用地总面积39.1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37.74公顷,水域面积1.37公顷。规划用地汇总表见表1。
表1园区规划用地汇总表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公顷) | 占建设用地比例(%)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0.5767 | 1.52 | |
M | 工业用地 | 27.1 | 71.8 | |
其中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25 | — |
Ma | 二类工业用地 | 2.1 | — |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5.66 | 15.03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4.4 | 11.65 | |
城镇建设用地 | 37.74 | 100 | ||
非建设用地 | 1.37 | |||
E1 | 水域 | 1.37 | ||
规划总面积 | 39.11 |
(六)环保基础设施:
1、污水处理
规划范围内污水收集后集中纳入兴隆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区内主要道路敷设d400~d600污水管,其中沿扬中大道、长旺港路、纬一路、团结路敷设主干管,沿其他道路敷设污水支管。
2、供热工程
园区本次规划不实施集中供热。
3、燃气工程
规划区 (略) 中心城区燃气管网,由 (略) (略) 负责燃气供应。
二、开发现状、主要环境问题与制约因素
(一)开发现状
工业园规划总面积为39.11公顷,现状用地主要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用地三大类。其中,农用地6.32公顷,约占规划总用地的16.2%;以水田、坑塘水面为主;建设用地32.37公顷,约占规划总用地的82.8%,以工业用地、空闲地、农村宅基地、公路用地为主;未利用地0.42公顷,约占规划总用地的1.06%,以河流水面为主。
园区入驻30家,入园企业以塑料制品、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为主。
目前工业园内企业生产废水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均接管至区外的江苏 (略) (兴隆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工业园现状未实施集中供热。
(二)主要环境问题
⑴规划区新增工业用地与土地利用规划不符
根据《 (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20年修改稿)附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2 (略) 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项目规划图”,规划工业园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性质相冲突。
⑵区域环境质量不能全面稳定达标,区域环境质量有待改善
根据《 (略) 2021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主要超标污染物为臭氧(O3),臭氧(O3)均值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且2019~2021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根据补充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的VOCs小时平均值虽未超标,但有高位值出现,说明工业园所在区域VOCs环境容量较小,大气环境质量有待进一步改善。
⑶工业园内及周边分布大量环境敏感目标
⑷工业园内仍有少量分散农居点待拆迁
⑸部分企业与规划产业定位不相符
根据对工业园规划范围内企业梳理调查,规划区内目前存在的纺织服装业2家、体育用品业1家、纸制品及印刷企业1家、汽车修理厂1家与规划区规划产业定位不相符。
(三)制约因素
⑴基本农田对园区开发建设形成制约
规划工业园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性质相冲突;土地性质须经过变更后方能投入开发建设;土地性质变更前,对园区的进一步开发建设形成制约。
⑵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对区域发展引入产业形成制约
依据2018-2021年《 (略) 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监测数据分析表明, (略) 大气环境质量虽有所改善,但仍不能够完全达到环境质量要求,部分污染因子仍存在超标现象。
依据《 (略) 2021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不达标区,主要超标污染物为臭氧(O3)。同时,补充监测表面,工业园所在区域臭氧(O3)的前体污染物VOCs已接近饱和,大气基本无环境容量。
为保证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本轮规划实施应以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为前提。工业园须积极采取各种污染控制与防治措施,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⑶规划实施涉及耕地和居民拆迁
本次规划涉及耕地3.5公顷(基本农田2.33公顷),需执行“占一补一”政策;本次规划涉及农村宅基地2.94公顷,61位居民需进行拆迁安置。对园区的发展形成制约。
⑷规划实施导致开发强度、建设规模增加,与环境质量改善之间存在矛盾
规划实施期间,开发强度、建设规模、人口规模、经济总量等的增加必然会导致能耗、水耗的增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压力仍然存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等对当地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提出了明确要求。可见,规划规模的增加与环境质量改善之间存在着较为突出的矛盾,须积极采取各种污染控制与防治措施,以改善环境质量。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
无行业标准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塑料制品加工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注》(GB31572-2015);工业涂装有机废气根据行业类别相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3814-2020)。新建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标准;现有锅炉:2023年6月26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标准。园区内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
(二)废水
园区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管江苏 (略) (兴隆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江苏 (略) (兴隆污水处理厂)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中:
①生产废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无执行标准因子执行污水处理协议约定值;
②生活污水接管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三)噪声
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园区内及周边居民区执行2类标准,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类标准、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值不超过标准限值的15dB(A)。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施工作业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四)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四、规划方案环境合理性和优化调整建议
根据《 (略) 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镇政发[2014]34号),本轮规划范围属于重点开发区域。
工业园实行区域污水集中处理,不实施集中供热,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根据环境影响预测分析表明,其发展不会使区域环境功能明显降低。
工业园依托现有产业,根据产业选择结果、产业用地需求和现状企业分布情况,遵循产业集聚的原则,将产业空间布局分为“三轴五片”;重点发展智能电气产业、精密机械加工业、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区和先进制造研发业。根据《 (略) 总体规划(2013-2030)》, (略) 先进制造业发展重点为:提升智能电气、新能源与新材料、装备制造三大主导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本轮规划产业结构符合《 (略) 总体规划(2013-2030)》的产业发展重点。
《报告书》提出的规划调整建议包括:(1)目标指标优化调整建议:建议工业园进一步完善规划指标值,补充中水回用率、环境质量目标值、能耗、水耗、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等指标。(2)空间布局优化建议。①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 (略) 批准;②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④根据《 (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规划工业区(主要为吴家弄港以南)涉及的2.33公顷耕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划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须按照相应行政管理手续申请土地利用性质流转,在未获得土地利用性质调整批复前,禁止引进项目入驻。
《报告书》提出的清单式环境管理对策建议:将规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作为禁止开发区域;结合环境污染治理规划(计划)与减排要求,提出新星民营科技创新工业园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目标;推动新星民营科技创新工业园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制定资源利用上线;从产业准入、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等方面提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五、《报告书》总体评价
《报告书》基础资料翔实,内容较全面,技术路线和方法基本适当,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规划实施过程中应重点落实以下内容:
(1)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落实长江经济带建设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集约发展,进一步优化《规划》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等。 (略) 国土空间规划协调和衔接,促进产业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
(2)进一步优化产业园的功能定位,加快推进区内产业集聚。结合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进一步优化区内能源结构。推进技术研发型、创新型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和产业的循环化水平。
(3)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落实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严守生态红线,加强空间管控。明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阶段目标,制定区域污染减排方案及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4)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
拟入区建设项目,应结合规划环评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规划环评提出的空间管控、污染物排放、环境准入等要求,加强与规划环评的联动,重点开展工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强化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相关措施的落实。
拟入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共享规划环评取得的成果、环境现状基础资料、区域污染源调查资料以及每年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资料,相应评价内容可结合更新情况予以简化。
2023年8月28日
抄送: (略) 扬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