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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 (略) 市购置新能源等作业车辆项目的质疑函回复
致:提出此质疑函的匿名投标人
我方与 * 日收到贵方关于 (略) 市购置新能源等作业车辆项目的质疑函,现对你方提出的质疑内容作出如下回复:
1、质疑事项 * 、 (略) 参数具有唯 * 指向性,指定了特定品 (略) 家。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 (略) 分 项目概况及技术要求, (略) (略) ,并经我司技术人员 * * 核实,本次采购的车型中, (略) 要求的只有炎帝牌SZD * GXWD6N唯 * * 家;同时满足大型湿扫车、中小型湿扫车、浇水车、高压冲洗车、压缩车(8 吨)、压缩车( * 吨)的只有大衡辉牌唯 * * 家,分别是:大型湿扫车 大衡辉牌SJQ * TXSDFLN;中小型湿扫车 大衡辉牌SJQ * TXSDFLN;高压冲洗车 大衡辉牌SJQ * GQXDFLN;浇水车 大衡辉牌SJQ * GSSDFLN;压缩车( * 吨) 大衡辉牌SJQ * ZYSDFLN;压缩车(8 吨) 大衡辉牌SJQ * ZYSDFLN。(详见附件)。 于此可见,在此种参数设置下,其他供应商的参与已不存中标的可能性,投标变得毫无意义,无法形 (略) 竞争, (略) 参与,客观上只是沦为“为他人作嫁衣裳”的境地。 (略) 参数具有唯 * 指向性,指向了特定的品 (略) 家,特别是对于本项目预算高达 * 万,如此设置完全背离了政府采购法引入“竞争”的立法初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条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规定的违法情形,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 (略) 歧视待遇,将给财政资金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条、第 * 条、第 * 十 *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
质疑 * 答复: (略) (略) ,本次采购的车型中, (略) 要求的有 * 个型号(炎帝牌SZD * GXWN6、炎帝牌SZD * GXWD6N、丰霸牌STD * GXWDFVNG6); (略) 要求的有 * 个品牌(亚特重工牌TZ * TXSDF6NJ、森源牌SMQ * TXSEQE6、大衡辉牌SJQ * TXSDFLN、宇通牌YTZ * TXS * G6、 (略) 牌CXY * TXSTG6、徐工牌XGH * TXSD6、悦达牌YD * TXSDFNG6); (略) 要求的有 * 个品牌(虹宇牌HY * TXSE6NG、大衡辉牌SJQ * TXSDFLN、福龙马牌FLM * TXSDF6NGS); (略) 要求的有 * 个品牌(大衡辉牌SJQ * GQXDFLN、徐工牌DXA * GQXD6、中联牌ZBH * GQXDFE6NG、 * 力牌CGJ * GQXEQ6NG、福龙马牌FLM * GQXDF6NG); (略) 要求的有 * 个品牌(大衡辉牌SJQ * GSSDFLN、程力威牌CLW * GSSWL6);满足压缩车( * 吨)招标要求的有 * 个品牌(大衡辉牌SJQ * ZYSDFLN、 (略) 牌CXY * ZYSTG6、润知星牌SCS * ZYSDFV6、中联牌ZBH * ZYSDFE6NG、通华牌WTY * ZYSDNG6);满足压缩车(8 吨)招标要求的有 * 个品牌(润知星牌SCS * ZYSEQN6、中集牌ZJV * ZYSHBE6、大衡辉牌SJQ * ZYSDFLN)。
本次采购项目中,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并未限制此次投标的潜在供应商 (略) 家,明确说明具有独立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都可以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也未要求出具生产企业授权书指定唯 * 或特定品牌投标, (略) 提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歧视条件。
2、质疑事项 * 、招标文件将不同种类的产品捆成 * 包不合法,具有限制性。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本次采购内容如下: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 * 号)可知,本次采购的货物至少有“A * 工程机械” (高空作业车等)、“A *** 专用车辆”(大型湿扫车、中小型湿扫车、高压冲洗车、压缩车等)、“A *** 摩托车”(电动 * 轮收集车、人力 * 轮保洁车等)、“A * 垃圾容器”(垃圾桶 * L)。 由此可见,本次采购的产品分别属于工程机械、专用车辆、摩托车、垃圾容器等多种不同类别的产品,在保养维修、售后服务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将其捆成 * 包采购也不利于项目的有效管理。经调查了解,我公司没有发现能同时满足 (略) 家,如此设置限制了更多潜在供应商的参与,不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严重的限制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 * 、 * 十 *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
质疑 * 答复:本次采购内容中“专用车辆”在预算金额中占比最大,垃圾桶( * L)为压缩车配套使用产品,电动 * 轮收集车、人力 * 轮保洁车等在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中占比较小,按照 (略)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略) 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第 * 条:同 * 预算单位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供采购效率的原则, (略) 提出的“将不同种类的产品捆成 * 包不合法,具有限制性”这 * 问题,且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并未限制此次投标的潜在供应商 (略) 家, (略) 提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歧视条件。
3、质疑事项 * 、评分办法设置“优、良好、合格”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扩大专家自主裁量权,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同时,设置“优 * .1- * 分、良好5.1- * 分、合格0-5 分”等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具体如下: 评 (略) 设置使用优、良、 * 般、差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由于上述设置的主观评分高达 * 分,客观上专家的个人喜好完全可以左右中标结果,故在此情况下,本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只能寄希望于每 * 位评审专家的个人高度自觉。实际上,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评审制度,完全可以保障项目的公正公平,特别对于本项目,预算高达 * 万, (略) 。故本项目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合理不合法,难以保障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给项目带来不必要的隐患,留下后遗症。 同时, (略) 在《指导案例9号: (略) 项目投诉案》也明确指出: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 * 般不宜使用“优”、“良”、“中”、“ * 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同时本项目设置“好 * .6- * .0 分、较好 * .6- * .5 分、 * 般9.0- * .5 分”等,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 * 十 *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指导案例9号: (略) 项目投诉案》。
质疑 * 答复:依据《 (略) 投标管理办法》中第 * 十 * 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给出的解释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本次采购项目的分值设置综合考虑了报价、采购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产品质量、供货调试方案、供货期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 (略) 的组建也必须按照“ (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略) 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以及招标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评标不是儿戏, (略) 成员必定会严格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标原则,给与投标人综合评定。 (略) 提出的根据个人喜好左右评标结果的情况。
(略) 创烨 (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