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624执890号
(略) 诏 (略) 定于2024年1月26日10时起60日内(延时的除外) (略) 诏 (略) 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户名:诏 (略) )进行公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诏安县桥东镇外凤村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为闽(2019)诏安县不动产权第*号,总层数4层,建筑面积494.6㎡,宗地面积112.4㎡(详见评估报告)。
变卖标的处置参考价: *元。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8700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按淘宝系统提示交齐变卖起拍价全款(*元)后取得竞价资格。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特别提醒,竞买人应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的限购和过户政策,报名参与竞买视为具备购房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导致不能过户或者变卖无效,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须在变卖 (略) 办理委托备案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齐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挂拍之日起到竞拍结束前的工作时间接受电话咨询;有意者与诏 (略) 联系具体看样方式。
四、变卖方式:本次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10时起60日内(延时的除外)。变卖期间开始后,取得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竞价程序结束后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间结束。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程序结束时,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瑕疵说明: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的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对过户政策问题,请详尽咨询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了解清楚过户、税收等相关政策后再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相关政策,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的及未知的瑕疵。
六、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缴纳变卖起拍价全款(*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变卖成交的,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资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资金 (略) 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在竞买成功后十日内通过银行 (略) 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诏 (略) ;开户银行: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账号:**)。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资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七、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买成功后十日内将变卖尾 (略) 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诏 (略) ;开户银行: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账号:**),并于尾款交纳后的第十个工作日( (略) 财务室收据、交付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 (略) 诏 (略) (地址: (略) 诏安县江滨公园附近)签署《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执行裁定书。
八、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九、标的物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土地及建筑物最终面积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测绘结果为准,办证费用或不能办证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本次变卖成交过户环节所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依税法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以变卖成交款支付(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自行办理),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非本次交易环节的历史欠税(费)按法律规定办理,过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物业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十、特别提醒:本宗变卖房地产价值较高,请各位有意参与竞拍者在竞拍前先向相关部门了解过户流程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谨慎参与竞拍。本院不负责处理相应的税费等相关事宜。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竞买人须知》。
业务咨询电话:0596-*,承办人:陈法官。
举报监督电话:0596-*
(略) 诏 (略)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