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转征函〔2024〕522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与G102国 (略)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0.5695公顷(其中耕地0.5055公顷、非耕农用地0.0640公顷),转用国有农用地0.0486公顷(耕地),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6181公顷,以划拨方式供地,作 (略) 与G102国 (略)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征收,组织落实好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
三、你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