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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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环审批〔2023〕40号
项目代码:2020-*-77-03-*
关于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6000万元, (略) 青山镇砖井村三组现有厂区内,对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和产品进行升级改造,现有危险废物处置种类和规模保持不变,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苯*酸2000吨,碳酸钴锰651.7吨,氧化钴锰2500吨,聚酯多元醇2000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扬工信备﹝2020﹞1号)。根据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扬州银海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须实施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合理设置初期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事故应急废水及雨水收集排放管网,全厂共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本项目新建一套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80t/d,主要处理工艺包括:高浓度废水收集池+吹脱塔+综合废水调节池+UASB+脱气池+好氧池+二沉池+混凝沉淀池+排放池。生产过程产生的酯化废水、PTA处置废水等高浓度废水先经吹脱塔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一同进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最终接管至扬州 (略) 污水处理厂;焚烧线洗涤塔喷淋废水经厂内两效蒸发系统除盐后回用于焚烧线急冷塔;纯水制备浓水、余热锅炉定期排水、循环冷却水塔产生的废水作为厂内脱硫池补水,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物防治措施,采取高效的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工艺,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减少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本项目共设置5个固定顶氮封储罐,储罐呼吸废气与聚酯多元醇生产线有机废气、高浓度废水吹脱废气等经管道汇集,采用除雾器去除水气后通入导热油炉装置燃烧处理,燃烧废气通过DA001(一般排放口)排气筒排放;聚酯多元醇生产过程中液体投料采用泵送方式,固体物料投料设置密闭投料间,通过自动上料方式,投料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投料废气通过DA007(一般排放口)排气筒排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污水处理设施加盖密闭,废气采用“洗涤塔+生物滤池”装置处理,污水站废气通过DA008(一般排放口)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导热油炉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要求,以及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的基础上,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0.5mg/m3、SO2≤14.8mg/m3、NOX≤22mg/m3、非*烷总烃≤3.25mg/m3;聚酯多元醇投料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要求;污水处理站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本项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
(三)合理规划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合理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规范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要求。本项目废滤袋、废硅藻土(含过滤残渣)、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废原料包装袋、化验室废液等作为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你公司须按《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开展监测。
(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本项目应将污水收集池、原料库、次生危废暂存库、事故池、初期雨水池、1#厂房、2#厂房、罐区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工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七)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废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DA002、DA003、DA004)按规范配套安装各类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
(八)项目以2#厂房、污水处理站、次生危废库为边界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建设任何环境敏感目标。
三、按照“以新带老”要求,落实厂区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措施:
1、实施原料库改造,确保有效解决厂区恶臭气味问题。本次技改将现有原料库进行分区,独立配套风机形成负压收集,并采取“碱液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方式处理,原料库废气通过DA004(一般排放口)排气筒排放。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酸(以非*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要求。
2、增设炉外脱硝工艺,确保有效提高回转窑氮氧化物去除率。本次技改在现有项目回转窑焚烧烟气采取“余热锅炉(SNCR脱硝)+急冷塔+一级布袋除尘+活性炭喷射+二级布袋除尘+两级洗涤塔处理”的基础上,增设炉外SCR脱硝工艺,回转窑焚烧烟气通过DA002(主要排放口)排气筒排放,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颗粒物≤14.8mg/m3、SO2≤9.8mg/m3、NOX≤23.9mg/m3。
3、增加化验室废气收集治理措施。对企业现有化验室设置通风橱,化验室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DA006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要求。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承诺,确保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满足承诺限值,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量):废水量:26976.2m3/a、COD≤7.558t/a、SS≤3.199t/a、氨氮≤0.3274t/a、总磷≤0.0383t/a、总氮≤0.3965t/a、总盐≤2.514t/a。
(二)废气(有组织):颗粒物≤7.691t/a、二氧化硫≤6.185t/a、氮氧化物≤12.705t/a、非*烷总烃≤0.662t/a;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14t/a、非*烷总烃≤1.906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五、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