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广告标识、广告灯箱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3月12日—2024年3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广告标识、广告灯箱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东园镇溪庄村联东U谷科技创新谷19幢101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喆枘鑫(厦门) (略)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东园镇溪庄村联东U谷科技创新谷19幢101号,利用自有厂房,全厂职工50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投产后全厂年产广告标识*套、广告灯箱2.*平方米。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略) ,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源为喷漆、雕刻、焊接、打磨、锯木、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漆、晾干/烘干、喷绘、激光喷绘、写真喷绘、覆膜、UV打印、上胶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二*苯)。
项目喷漆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晾干(烘干)、喷绘、激光喷绘、写真喷绘、覆膜、UV打印、上胶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水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二*苯)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项目雕刻、焊接、打磨、锯木、抛光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移动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配套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无组织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二*苯)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2019)表A.1标准,非*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东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项目其余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漆渣(含污泥)、废清洗溶剂、高浓度漆雾洗涤废液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原料空桶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亚克力板废料、木头废料、金属废料和尘渣集中收集后交由相关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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