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栏
根据 (略) 《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 (略) (略) 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了案件的当事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特此公示。
拍卖公告
(略) 第一 (略) 依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4年6月11日10:00时起至2024年6月12日10:0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 (略) (略) (略) 上(http://**_slt=1,户名: (略) 第一 (略) )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略) 位于璧山县青杠街道塘坊片区的工业房地产
该标的物位于璧山县青杠街道塘坊片区,所在建筑物约2012年建成,共2层,为钢结构的工业厂房。外墙为彩钢板,有约1.2米的砖墙,无电梯。标的物主体结构为 1 层的生产用房,层高约12米,部分隔为2层的办公室,其中1层空高约4.8米,2层空高约3米。标的物所在建筑物的 1 层为生产车间及办公室,2层均作为办公室使用。室内装饰装修情况为:厂房大门为卷帘门,地面为地坪漆、部分地砖,天棚生产车间部分为彩钢棚顶,办公室内为扣板吊顶。2层办公室地面为地砖,墙面部分为彩钢板、部分为内墙刷漆。估价对象通水、电、气、讯,通风采光条件良好。标的物所在建筑物均已出租。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面积*.73 平方米。根据记事页记载,标的物所在宗地独自使用权面积为*.73 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 *.47 平方米。目前出租,为带租拍卖。
注:1.请竞买人认真考虑、详尽调查后谨慎竞拍。未标明的 (略) 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咨询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标的物竞买资格、是否有限售期等相关政策,并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可能的风险。
2、本次拍卖带租拍卖,所在建筑物均由产权人全部出租,土地(场地)部分出租,租期均为合同签订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 (略) 与奇迹公司自行结算,新产权人无法收取租金;2025 年 2 月 26 日起,租金由新产权人收取,租金标准及其他情况约定详见《租赁合同》。本案特别提醒买受人注意租金交纳收取的时间。
3、本次拍卖范围为不动产权证证载的土地使用权及证载的厂房,交付以不动产权证为准,不包含室内动产及租赁方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等。
4、现维护厂房运作的配套设施,如电力设施、供排水设施、天燃气户头等按租赁合同约定,将在拍卖成交 (略) 、相关约定详细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合同。由于租赁合同文件较大,目前上传合同为其中一部分,具体租赁情况 (略) (略) 。
物业欠费未了解到,最终物业费及其他欠费以相关单位实际核算为准,请竞买人自行了解,相关欠费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5907.*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及其整倍数)
二、本院 (略) (略)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 (略) (略) 安排,联系电话:023-* ,看样咨询:*张,*白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 (略) (略) 第一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 (略) 第一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报名参与竞买或需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在拍卖竞价程序 (略) 提交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应于竞价程序开始7 (略) 第一 (略) 办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2、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 (略) 依法审查、认定是否构成悔拍。
(略) 裁定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拍卖财产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买受人予以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六、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已查封,有抵押。拍卖所展示的照片与视频仅作为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法院拍卖成交后, (略) 负责标的物交付。
2、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3、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4、拍卖成交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自行至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拍卖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负担相应的税费,买受人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如税务机关要求买受人垫付出卖方应当承担的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买受人应先垫付,垫付后由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税 (略) 申请领取 [ (略) 提交领条、税收票据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领条中须载明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账号,逾期请自行向原产权人(被执行人)追索]。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5、该标的过户本身所涉及的费用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其余包括但不限于如存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需要缴纳的费用以及所欠的税费、滞纳金及大修基金、水、电、气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
6、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 (略) 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7、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为重庆奇迹新能源汽车零 (略) 、重庆聚渝 (略) ,重庆大精 (略) ,重庆润 (略) , (略) ,均为标的物的承租人,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 (略) 第一 (略) 确认。
8、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9、出现法定事由及其他应当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情形的,本院有权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10、竞买人应于拍卖 (略) (略) 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 (略) (略) 的提示进行操作。凡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须在本 (略) (略) 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 (略) (略) 系统提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略) (略) 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的竞拍保证金将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拍卖成交后10 (略) 指定账户( (略) 第一 (略) ,开户行:华夏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注:买受人转款时主账号(*17)和子账号(*)分开填写,账号栏 (略) 主账号,而6位数子账号则填写在备注栏中。未能竞得拍品的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11、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
12、融资咨询信息:
(略) 融资咨询电话:*
中国 (略) 重庆分行 融资咨询电话:*
以上融资咨询信息系符合一定条件且自愿报 (略) 提供拍卖融资服务,经审查备案的银行机构。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咨询机构: (略) (略)
咨询电话:023-*
看样咨询:*张,*白
(略) 第一 (略) 违法违纪举报电话:023-*
(略) 第一 (略) 地址: (略) 渝北区龙塔街 (略) 36号
(略) (略) 监督电话:023-* 023-*
(略) 第一 (略)
二0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