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 (略) 场资源,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略) 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略) 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沁县行政区域实际,制订本规划。
1.1 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切实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服务范畴,减少无证经营,进一步增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 (略) 沁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2 基本原则
2.1依法行政原则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调研、审查、审议、通过、听证、备案、公布等法定程序,确保制定程序合法;另一方面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确保规划内容合法。
2.2科学规定原则
综合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以较为稳定、 (略) 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布局模式,制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3服务社会原则
以保障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避免过度竞争、 (略) 场秩序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保护、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树立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2.4均衡发展原则
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所在辖区内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定,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要坚持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规划的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公布后实施。
2.5受理在先原则
按照合理布局标准规划,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依法作出处理。
2.6 尊重历史原则
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3.设定条件
3.1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3.1.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3.1.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1.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3.2经营场所条件
3.2.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架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
3.2.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2.3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
3.2.4申请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须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自有房屋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经营的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且申请办证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3.2.5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3.3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城乡结合部、行政村(自然村)、各功能区域 (略) 场单元。县城街道主要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纳入网格化管理的街道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村人口数量、间距标准设定(乡镇、街道办所在地行政村除外);各功能区域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乡镇、街道办所在地的行政村实行区域网格化管理,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具体设定如下:
3.3.1定昌镇(县城)中心区主要街道(育才街以北、友谊街以南、沁州北路、沁州中路以西、曲苑北路、曲苑南路以东)的零售点布局,应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封闭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内按照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300户以上(包含3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即前后、左右之间)不得小于5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第(1)项间距标准办理。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3.3.2定昌镇(县城)中心区以外主要街道范围内的零售点布局,应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2)封闭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内按照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300户以上(包含3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即前后、左右之间)不得小于10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第(1)项间距标准办理。
3.3.3沁县郭村镇、新店镇、故县镇、册村镇、漳源镇、松村镇、南里镇、沁州黄镇、牛寺乡、杨安乡政府所在地及所管辖的村零售点布局,应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2)乡镇所在地及行政村按照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下(包含2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即前后、左右之间)不得小于100米。
3.3.4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离(即前后、左右之间)不得小于100米。
3.3.5风景旅游区卷烟零售点从严控制不得超过1个。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 (略) 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4.1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4.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彩钢、玻璃搭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设于大门两侧的小房间,供看守大门、登记访客、收发邮件快递或占用居民楼公用巷道、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地下车 (略) 规定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楼梯间、储藏室、车库、 (略) 内等。
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但申请人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除外;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液化气、炸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涉及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 (略) 、娱乐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3.4.3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4.4经营业态方面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发美*、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学生用品、床上用品、足疗保健、彩票销售、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 (略) 、汽车租赁、机耕农具、运输信息、茶馆、会所、小饭馆、水果店、干果店、小宾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照相馆等非主营食品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经营场所。
3.4.5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立零售点;
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至200米范围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上限不超过2户,且最长许可年限不超过2年。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道办事处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4)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3.4.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划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3.4.7 特殊事项
到期未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合理布局规划设定条件执行。因办证系统故障、客观原因等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的,在原经营地址与原持证人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3.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或适当放宽间距、数量限制。
3.5.1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间距、总量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远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3)对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 (略) 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伤残军人、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5.2适度放宽间距标准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1)因道路扩建整修、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并重新选址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2)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 50 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或退役后两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退*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4)持有残疾证且由本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5)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经县级局审核, (略) 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4附则
4.1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的边侧为起点分别沿道路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区域(含马路对面)。
4.2本规划所指“间隔距离”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边对边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4.3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4.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4.5 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文件执行。
4.6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4.7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 (略) 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4.8本规划由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4.9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沁烟专(2019)1号)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沁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略) 沁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