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略) 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结合 (略) 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芮城县 (略) 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略) 管理,电子烟 (略) 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电子结算和监督管理作 (略) 的基本因素。
第五条 市场导向原则。 (略) 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尊重客观事实, (略) 场规律, (略) 场,符合实际,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六条 服务社会原则。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 (略) 考量的关键因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但又要防止卷烟零售点过于稠密。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照顾,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略) 标准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 (略) 的要求;
(四)国家 (略)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置零售点,应符 (略) 要求:
(一)芮 (略) 核 (略) (详见附件一)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应达到60米以上,芮 (略) 综 (略) (详见附件二)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应达到80米以上,芮 (略) 分 (略) (不包含核 (略) 和综 (略) 内 (略) )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应达到90米以上。
(二)乡镇所在地(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应达到60米以上。
(三)行政村人口在500人以下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 (略) 场按“一区域一政策”的原则按以下标准单独设置零售点。设置情况如下:
1.城区及乡镇的封闭式居民 (略) 内(封闭式 (略) 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固定明确的边界)所设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住户在800户以下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户在800户以上的,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2.各类综合 (略) 场、物流城、商贸城、 (略) 场内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摊位或店面100个以下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摊位或店面100个以上的,每增加100个摊位或店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区域内部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还需间隔达到30米以上。
3.飞机场航站楼的候机大厅、客运汽车站内的候车大厅、 (略) 、 (略) (略) ( (略) )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需出具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4.对于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各类大中型商场,1000平方 (略) 、购物中心、度假村、农家乐内;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场所,内部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但需出具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且仍需满足本规划中对于零售点之间间距的规定。
5.政府设定的 (略) (创业孵化基地)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不能归入便利店、烟草专卖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的其他业态,需要在符合 (略) 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应达到200米以上。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 (略) 的除外。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
2.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相互改变经营主体;对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享受本规划优抚政策的除外)。
3.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适度放宽限制标准。
1. (略) 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 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 变更许可证的,不 (略) 限制。
2.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 (略) 限制。
3.对在退* (略) 有详细档案因公致残退役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享受减 (略) 规划要求条件的7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烈士遗属及病故的现役军人遗属(遗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 (略) 限制。
4.对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可查询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享受减 (略) 规划要求条件的30%。
5.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对在省商务厅以上部门备案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享受减 (略) 规划要求条件的10%。
以上情形对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且只限于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彩钢、玻璃搭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或占用居民楼公用巷道、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院落门洞、地下室、车库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等。
(三)经营模式方面: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例如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 (略) 络渠道销售卷烟的,例如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以无人售货等形式开展经营的场所, (略) 、无人商场等无人经营且不能正确及时识别未成年人的经营场所。
(四) (略) 域:
1.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等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体校、武校、艺校等),应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 (略) 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 (略) 域;
5.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 (略) 域;
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4.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5.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6.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要求的;
7.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9.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10.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略) 的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 (略) 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自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内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 (略) 域,此处的“进出通道口”,指供师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边门、侧门,不含专用消防通道,以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供师生出入的校门中心点为准,向周边可步行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军烈属、残疾军人”是指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残疾人”仅限于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至二级残疾人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残疾人、军烈属、残疾军人享受的优待政策只针对以个体户为主体申请办理的零售户,对所有以企业为主体申请的均不享受本规划中的优待政策。所有以残疾人、军烈属、残疾军人为主体申请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可继承,持证人死亡须按照本规划规定重新申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划》实施实地核查时,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芮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依据《 (略) (略) 关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指导意见的通知》和《 (略)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制定,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全县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 (略) 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依法按听证程序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芮城县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2024年11月19日起施行,原芮烟综〔2023〕3号《芮城县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 (略) 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芮城县域核 (略)
2.芮城县域主要街道
山西省芮城县 (略)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1
芮城县核 (略)
区域名称 | 道路起止范围 |
东茂广场核 (略) | 东南角起洞宾 (略) (略) 口,西南角起洞宾 (略) (略) 口,东北 (略) 与东茂商业 (略) 口,西北 (略) 与东茂商业 (略) (略) 两侧。 |
圣寿公园核 (略) | 东南角落起舍利 (略) (略) 口,西南角起舍利 (略) (略) 口,东北 (略) 与条 (略) 口,西北 (略) 与条 (略) (略) 两侧。 |
附件2
芮城县域主要街道
序号 | 道路起止范围 |
1 | (略) : (略) 与黄 (略) 口, (略) 与舍 (略) (略) 两侧。 |
2 | (略) : (略) 与平 (略) 口, (略) 与学 (略) (略) 两侧。 |
3 | (略) : (略) 与黄 (略) 口, (略) 与学 (略) (略) 两侧。 |
4 | 黄河街:东起黄河 (略) (略) 口,西到黄河 (略) (略) (略) 两侧。 |
5 | 洞宾街:东起洞宾 (略) (略) 口,西到洞宾 (略) (略) (略) 两侧。 |
6 | 舍利街:东起舍利街与舍 (略) (略) 口,西到舍利 (略) (略) (略) 两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