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法对屏 (略) 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N)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屏市监处罚〔2024〕193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在“ (略) (略) ”查询,发现屏 (略) 吧已连续两年(2021、2022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未补报)。经我局执法人员与当地乡镇政府(社区)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批企业不在登记住所,并无法与该批企业取得联系。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证据材料如下: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屏 (略) 吧2021、2022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未补报)。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屏 (略) 吧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4年7月11日,我局在屏山县 (略) 站发布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屏 (略) 吧在公告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屏 (略) 吧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投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因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本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屏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赵从刚,联系电话:0831-*,联系地址: (略) 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139号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1楼。特此公告。(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