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略) 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涉海企业清查、产业调查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略) 市海 (略)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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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
为积极落实国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国海发〔2016〕5号)、《 (略) 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粤办函〔 * 号)及《 (略) 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要求,我市将于2017年开展 (略) 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涉海单位清查、产业调查、专题调查和成果应用开发。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旨在摸清海洋经济“家底”,实现海洋经济基础数据在全国、全行业的全覆盖和一致性,有效满足海洋经济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评估决策等信息需求,进一步提高对海洋经济宏观调控的支撑能力,为科学谋划海洋经济长远发展、实现海洋强国建设目标、维护海洋经济安全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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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要求 |
1.投标人必须具有 (略) 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须提供 (略) 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卡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专职从事统计调查工作的专业机构;(证明文件: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略) 发布之日投标人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及重 (略) 全及质量问题(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4.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4年3月开始起算,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 (略) (略) 定期向 (略) 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注册有效 (略) 集中查询,无须单独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5.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业内品牌和口碑良好,近三年内有承担过深 (略) (略) 业统计调查工作。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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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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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注意:提供服务总体要求、服务标的(如人员、车辆、检测对象、管理对象)数量情况、详细具体的服务需求内容及工作量情况(以能给供应商准确的报价依据,使不同供应商的项目报价不至于差距过大作为判断需求“详细具体”的标准) 一、项目背景 (略) 市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是落实国家关于海洋经济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旨在全面摸清我市海洋经济“家底”,加快实现“海洋科学发展示范市”和“海洋强国示范区”建设目标。调查总体目标是全面、系统掌握我市海洋经济基本情况,完善市海洋经济基础信息,为市委、市政府科学谋划推进海洋强市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二、项目任务 本项目主要任务:涉海企业清查、产业调查。 (1)涉海单位清查 涉海单位清查是指对我市境内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数量、规模、行业类别、分布等情况展开的清查,最终形成我市涉海单位名录。清查内容包括各类法人单位生产的海洋产品名称、提供的海洋服务类别、来源于海洋的生产材料或辅助材料名称、从事的海洋工程建筑项目、设立的海洋专业等。 根据全国调查办下发的涉海企业名录底册,对各类单位是否从事海洋 (略) 逐一清查,全市需开展清查的企业共约40000家。底册中除直接标识认定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均需在采集信息后标识认定(所有企业均需采集地理位置信息),最终建立涉海单位名录,为海洋经济产业调查奠定基础。 (2)海洋产业及相关产业调查 海洋产业调查根据涉海单位清查后得到的“涉海单位名录”进行全面调查,是对我市范围内从事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和海洋相关产业等法人单位开展的调查。 海洋相关产业采取抽样调查方式,对全国调查办及省调查办在我市66946家海洋相关产业底 (略) 分法人单位开展海洋相关产业调查。抽样 (略) 分海洋相关产业调查,按照分层、随机等距抽样方法,采用目录抽样调查方式,从单位底册中抽取 (略) 调查。 三、项目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1.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是我市辖区内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等。调查范围覆盖 (略) 区、 (略) 区、 (略) 区、 (略) 区、大鹏新区5个沿海区(新区)及 (略) 区、 (略) 区、 (略) 区、光明新区、坪山区5个非沿海区(新区)的所有涉海法人单位,相关名录由全国调查办、省调查办下发, (略) 增补、核查。 2.调查内容及方式 涉海单位清查:依据《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调查用)》,清查我市10个区(新区)海洋产业和海洋相关产业的涉海单位。其中海洋产业包括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教育、海洋管理、海洋技术服务业、海洋信息服务业、涉海金融服务业、海洋地质勘查业、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服务、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略) 会团体;海洋相关产业包括海洋农林业、涉海设备制造、海洋仪器制造、涉海产品再加工、涉海原材料制造、海洋新材料制造、涉海建筑与安装、海洋产品批发、海洋产品零售、涉海服务。 涉海单位清查流程主要包括采集单位信息、标识认定涉海单位、清查表抽查、逐级审核、审定涉海单位、编制涉海单位名录、反馈涉海单位名录等。涉海单位清查表(通用表)按产业类别分为18类表,每个单位只需要填写相关的1张表。 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上门调查和集中座谈两种调查方式。 海洋产业及相关产业调查:海洋产业调查是将涉海单位清查后形成的《涉海单位名录》 (略) 有 (略) 普查,预计8000家;海洋相关产业 (略) 分海洋相关产业调查,按照分层、随机等距抽样方法,采用目录抽样调查方式,从单位底册中抽取 (略) 调查,样本量不低于1%。 产业调查包括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和海洋相关产业调查等。此外,海洋科技创新情况调查、涉海企业投融资情况调查与产业调查密切相关,其调查内容纳入产业调查中开展。 主要调查内容为海洋产业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情况、出口情况、原材料和主要生产设备情况等。每家单位需要填报生产经营情况表、涉海企业金融情况和职工工资表、涉海企业科研情况表。产业调查表有29张表,其中通用表3张,产业表26张。产业表分为25张海洋产业表和1张海洋相关产业表。25张海洋产业表按照产业划分, (略) 业1张表。通用表侧重金融保险方面的财务指标和科技指标,大部分 (略) 填写;产业表指标侧重实物量指标,每个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中1张表。 调查方式主要为上门调查。 3.调查时点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时点为 * 日24时,时期为2015年度。 凡是2015年末资料,均以调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均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数据为准。 在涉海单位清查阶段:全国调查办 (略) 共享2015年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在此基础上,我市组织开展涉海单位清查,编制2015年涉海单位名录。 在产业调查阶段:依据涉海单位名录开展调查,组织各涉海单位填报2015年数据。 4.调查方法 根据各类调查对象、范围、内容的差异,结合海洋经济特点,本次调查以全面调查为主,并辅之以抽样调查等。 (1)全面调查 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对所有调查对象逐一开展调查。 1涉海单位清查:在全国调查办下发的涉海企业名录底册的基础上,对各类单位是否从事海洋 (略) 逐一清查,并标识认定,建立涉海单位名录。 2产业调查:对从事1海洋渔业、2海洋水产品加工业、3海洋油气业、4海洋矿业、5海洋盐业、6海洋船舶工业、7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8海洋化工业、9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10海洋工程建筑业、11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12海水利用业、13海洋交通运输业、14海洋旅游业、15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的单位开展全面调查。 (2)抽样调查 对部分海洋相关产业,按照分层、随机等距抽样方法,主要采用目录抽样从单位底册中抽取 (略) 调查。 5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工作须确保海洋经济调查工作依法开展、规范实施、有效推进,确保调查对象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确保调查内容应填尽填、完整规范,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来之有据,确保调查成果符合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各项目标要求。 (1)标准及规范 本次调查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中标方 (略) , (略) 更改。 1必须遵循全国调查办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主要海洋产品分类目录;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涉海单位清查技术规范;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海洋及相关产业调查技术规范;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 (略) 理技术规范;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档案管理技术规范。 2必 (略) 业的现有标准及规范: 《 (略) 业分类》(GB/T *** ) 《中华 (略) 政区划代码》(GB/T 2260) 《海洋高技术产业分类》(HY/T *** ) 《海洋高技术产品分类》(HY/T *** ) 《 (略) 监测和评估标准体系》(HY/T *** ) 《海洋经济指标体系》(HY/T *** ) (2)中标方需严格组织管理体制,提交严密的组织管理计划(调查实施方案);并按 (略) 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选聘、配合培训、组织管理、“四级审核”、录入控制(错误率控制在1%以内)、数据评估及上报等,如数据有问题或达不到国家、省、市质量要求,中标方须重新调查。 (3)中标 (略) 严格的质 (略) 规范,分事前、事中、事后、补救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4)中标方须形成各阶段(涉海单位清查、产业调查、 (略) 理、质量控制、整理档案等方面)的过程文件、总结文件、质控报告等。 (5)中标方必须遵守《统计法》相关规定,不得对 (略) 人为修改或造假,如数据有问题,需要被 (略) 修改并盖章确认。 (6)中标方必须配合采购方不定时的质量抽检等工作,配合完成国家、 (略) 、 (略) 省调查办质量监督检查及事中、事后质量抽查与质量评估工作。中标方必须定时提交项目进度、质控结果等文件给采购方。 6.调查指导员及调查员选聘要求: (1)中标方负责完成调查指导员及调查员选聘工作。中标方必须具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按 (略) 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完成选聘本项目的调查指导员及调查员。 (2)实施调查的人员数量应满足采购方要求和调查需要,并在调查实施之前由采购方审核通过。参与一线调查的人员必须购买保险。 (3)具体在选聘过程中,按照国家要求,以就近原则,宜 (略) 属区域内选聘。可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工作人员作为调查指导员,优先招聘参加过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等调查人员。此外,调查指导员应具备一定的海洋和经济专业基础,以及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工作经验。 (4)中标方须配合采购方专题调查工作(包括专题调查中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等)。 7. 配合培训要求: 中标方须配合采购方开展全市海洋经济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等人员培训工作,组织调查指导员、调查员参与海洋经济调查培训,使得调查指导员、调 (略) 门了解海洋经济调查的主要内容、 (略) 门分工及需要配合得事项。 8. 部门 (略) 及协调要求 (略) 的行政支持下,中标方须主动做好以下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以便于相关调查工作(名单协调、数据共享和企业填报说服等方面)的开展。相关单位包括: (略) 区、 (略) 区、 (略) 区、 (略) 区、 (略) 区、 (略) 区、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区、 (略) 区、大鹏新区管委会、 (略) 、 (略) 、 (略) 出入境 (略) 、 (略) 海关、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市 (略) 、市规划 (略) ( (略) )、 (略) 、 (略) 、市金 (略) 、市经济贸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和质 (略) 、 (略) 、 (略) 、 (略) 。 9.保密及版权要求: (1)中标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要求建立项目保密制度, (略) (略) 保密培训; (2)中标方须无条件与采购方签定保密协议。中标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档案工作、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档案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 (略) 分类、备份或清理,建立查询和检索机制,并提供数据的转换和交换服务。 (略) (略) 有相关资料、数据及项目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数据、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未经采购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本次统计调 (略) 有资料及成 (略) 有,中标方必须为采购方资料严格保密,不能以 (略) 或部分向第三方转让或公开引用。若没有采购方的书面认可,中标方不能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公开本工作的任何资料。 10.完成时间要求 (1)涉海企业清查要求2017年7月底前完成。 (2)产业调查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11.提交成果 本项目需提交主要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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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需求 |
注意:提供项目服务期限(完成期限)、项目进度安排、付款方式、验收要求、培训要求、售后服务要求
1.项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18 (略) 有成果提交并通过 (略) 省、 (略) 及国家验收和专家评审验收。 2.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中标方完成涉海企业清查工作,国家下发产业调查名录后十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的40%;完成产业调查并通过 (略) 省、 (略) 及国家验收和专家评审验收完毕后十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的40%。(2)付款方式:采用支票、银行汇付(含电汇)等形式;每笔款项支付时,中标方同时向采购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本合同的付款时间为中标方向政 (略) 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 (3)本项目总价包括中标方为 (略) 需的设备费、车辆租赁费、专家评审费、服务和技 (略) (略) 发生的一切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 3. 验收要求: (1)阶段性工作方案审核。样本选取、实施方案制定、培训、试点调查、正式调查开展等阶段的工作内容均需要中标方报采购方审核通 (略) 。 (2)阶段性工作成果审查。中标方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采购方确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时向采购方提交阶段性成果,中标方提供该成果初稿后, (略) 评议并提出意见,在确定的时间之内,将意见反馈给中标方, (略) 下阶段工作的开展。中标方必须根据该反馈意见对阶 (略) 针对性修改。 (3)项目成果验收。中标方提交最终成果的送审版本后,通过 (略) 省、 (略) 及国家验收和专家评审验收,方可确认最终成果质 (略) 情况。如中标方提交的资料无法通过通过 (略) 省、 (略) 及国家验收和专家评审验收,则须根据反馈意见对 (略) 修改并重新送审,直至正式通过审查,形成最终成果,得到采购方认可为止。 (4)中标方应积极响应全国调查办组织的事后质量评估工作。通过对单位填报率、调查表填报率、指标填 (略) 质量自查,评估调查数据质量。中标方应积极响应配合上级采购方或上级的质量抽查工作,保证项目质量。 (5)中标方须为成果验收提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其所需的相关服务费(含专家评审会费用)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报 (略) 需的文件(纸质和电子档)均由中标方负责免费提供。 4. 售后服务 (1) (略) 文件中应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并加盖中标方的单位公章。 (2)本项目成果通过 (略) 省、 (略) 及国家验收和专家评审验收后即进入售后服务期,中标方需提供为期1年的技术支持服务,配 (略) 与项目相关的各层级技术支持服务工作。 (3)售后服务内容包括提供项目相关 (略) 、协调和项目审查等技术支持。 (4)中标方应安排维护专员为本项目售后技术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保证采购方在工作日内能及时联系到维护专员;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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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质疑标题 | 质疑内容 | 质疑单位 | 质疑人 | 质疑附件 | 质疑日期 | 标题 | 内容 | 单位 | 采购人 | 附件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