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年度检查的行政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海 (略) | |
2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3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证照印章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4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刻制印章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略) 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 海 (略) | |
5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海 (略) | |
6 | 行政检查 | * | 对养老机构履行服务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海 (略) | |
7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使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海 (略) | |
8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设立下属机构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9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10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11 | 行政检查 | * | 对公墓开业9 (略) 绿化覆盖率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 (略) 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 (略) 面积的80%。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12 | 行政检查 | * | 对彩票代销者宣传内容的行政检查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 (略) 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海 (略) | |
13 | 行政检查 | * | 对 (略) 场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 (略) 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海 (略) | |
14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按照规定的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15 | 行政检查 | * |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资质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海 (略) | |
16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捐助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17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时效性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 海 (略) | |
18 | 行政检查 | * | 对志愿服务组织记录、出具志愿服务信息的行政检查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海 (略) | |
19 | 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制造、销售的殡葬用品的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略) 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20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时效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海 (略) | |
21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22 | 行政检查 | *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无偿志愿服务的行政检查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 (略) 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23 | 行政检查 | * | 对养老机构开展服务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海 (略) | |
24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财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25 | 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在逐步推 (略) (略) 域制造、销售的殡葬用品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 (略) (略) 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 (略) 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海 (略) | |
26 | 行政检查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政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海 (略) | |
27 | 行政检查 | * | 对养老机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海 (略) | |
28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29 | 行政检查 | * | 对养老机构提供材料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海 (略) | |
30 | 行政检查 | * | 对养老机构服务协议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海 (略) | |
31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 海 (略) | |
32 | 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或个人使用 (略) (楼)、建筑物名称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 (略) 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 (略) (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 (略) 2000元的罚款。 | 海 (略) | |
33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 (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海 (略) | |
34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35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海 (略) | |
36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 海 (略) | |
37 | 行政检查 | *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2、《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海 (略) | |
38 | 行政检查 | * | 对彩票代销者彩票代销、使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39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税收优惠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 (略) ;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海 (略) | |
40 | 行政检查 | * | 对组织或个人向单位或个人募捐方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海 (略) | |
41 | 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制造销售的殡葬设施的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略) 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42 | 行政检查 | * | 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的行政检查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43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 (略) ,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海 (略) | |
44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45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报告或者公开信托事务财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海 (略) | |
46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举办活动报告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 海 (略) | |
47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 (略) 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48 | 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或个人使用地名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 (略) 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 (略) 2000元的罚款。 | 海 (略) | |
49 | 行政检查 | * | 对 (略) 绿地率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略) 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 (略) 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 (略) 面积的80%。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 (略) 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50 | 行政检查 | * | 对公墓墓碑面积及高度的行政检查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51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监管分支机构活动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 (略) 理:(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52 | 行政检查 | * | 对养老机构或个人获取社会养老补助资金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 (略) 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罚款。 | 海 (略) | |
53 | 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个人使用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 海 (略) | |
54 | 行政检查 | * | 对组织或个人获取捐赠的方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海 (略) | |
55 | 行政检查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政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海 (略) | |
56 | 行政检查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信息公开的行政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海 (略) | |
57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捐赠财产用途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58 | 行政检查 | * | 对乡村公益性公墓、骨 (略) 的经营范围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 (略) 、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海 (略) | |
59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筹措和使用资金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60 | 行政检查 | * | 对 (略) 居民低保待遇的行政检查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海 (略) | |
61 | 行政检查 | * | 对慈 (略) 置慈善财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62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 (略) 置资产或所接受捐助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63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变更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 | 海 (略) | |
64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保管相关人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65 | 行政检查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海 (略) | |
66 | 行政检查 | * | 对养老机构场所使用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海 (略) | |
67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 (略) 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 (略) 罚的;(四)受到*元以 (略) 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 (略) 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 | 海 (略) | |
68 | 行政检查 | * | 对个人获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行政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略)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海 (略) | |
69 | 行政检查 | * | 对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海 (略) | |
70 | 行政检查 | * | 对乡村公益性公墓、骨 (略) 的墓穴销售次数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海 (略) | |
71 | 行政检查 | * | 对组织或个人开展募捐活动遵守公共秩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海 (略) | |
72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筹措和使用资金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73 | 行政检查 | * | 对编 (略) 域界线详图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 (略) 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略) 域界线的画法 (略)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 (略) 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74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时效性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海 (略) | |
75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保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 (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海 (略) | |
76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77 | 行政检查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的行政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海 (略) | |
78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79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报送报备工作方案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80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 (略) 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81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82 | 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或个人使用门(楼)牌号码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 (略) 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500元的罚款, (略) 2000元的罚款。 | 海 (略) | |
83 | 行政检查 | * | 对志愿服务组织保存志愿服务信息的行政检查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监管流程1.民政部门制定志愿服务组织保存志愿服务信息监管计划;2.选定志愿服务组织为检查对象;3.对志愿服务组织保存志愿服务信息进行检查;4.未发现问题的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5.发现问 (略) 理;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海 (略) | |
84 | 行政检查 | * | 对基金会活动的行政检查 | 《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年度检查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有关人员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第六条:“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没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年检合格”。第七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一)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二)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三)具有《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 (略) 罚的情形之一的;(四)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五)违反《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应当责令该基金会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给 (略) 罚”。第十二条:“完成年度检查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 (略) 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 (略) 罚的;(四)受到*元以 (略) 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 (略) 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 海 (略) | |
85 | 行政检查 | * | 对社 (略) 置资产或者所接受捐助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86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海 (略) | |
87 | 行政检查 | * | 对慈善组织投资的资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88 | 行政检查 | * | 对社会团体使用证照印章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89 | 行政检查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 (略) | |
90 | 行政检查 | * | 对彩票代销者的销售对象的行政检查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 (略) 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海 (略) | |
91 | 行政检查 | * | 对彩票代销者的销售方式的行政检查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 (略) 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海 (略) | |
92 | 行政检查 | * | (嘉兴)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略)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05-10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购置或者置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
93 | 行政检查 | * | (嘉兴)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情况的行政检查 | (略) 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05-10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不得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 (略) 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居家养老服 (略)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海 (略) |
注:本目录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