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査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凋査技术导则》(HJ25.1-2019)、《 (略) (略) (略) 自然资 (略) 关于加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略) (略) 委托绿益环保(厦门) (略) 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项目概况
高比能新能源电池重点实验室台车碰撞试验场地块位 (略) 灌口镇坑 (略) 与新324国道交叉口西北侧。项目北侧紧邻国家场(厂)内机动车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侧为国道,东侧为国道G324,西侧为农用地。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17.(略)°,北纬24.(略)°;地块占地面积约(略).480m2(基于CGCS2000大地坐标系)。
本地块历史上原为农用地,西侧为鱼塘,养殖淡水鱼,东侧农用地种植水稻、花生;2009年鱼塘清退后进行场平,为闲置空地;地块东侧于2014至2019年间作为厦 (略) 停车场,西侧于2017年租赁给 (略) 基水稳层的生产;路基水稳层生产企业于2018年退场,厦 (略) 于2019年搬迁;2020年~至今为空地,现已覆绿,部 (略) 域已进行复耕。 (略) 自然资 (略) (略) 出具的《关于高比能新能源电池重点实验室台车碰撞试验场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集意见〔2024〕第001号),确定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型,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略))中第二类用地标准。
二、调查结果
现场采样阶段采集地块内的土壤、底泥、地下水和地表水等样品,并对不同样品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无机物等项目进行检测,对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如下:
(1)土壤和底泥
本地块内总共20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外土壤对照点1个,地块内总共1个底泥采样点,共采集82个土壤/底泥样品。监测结果表明,本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指标除1,2-二氯(略)烷有检出外(检出值范围为1,2-二氯(略)烷0.0155~0.0376mg/kg),检出结果均远低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所有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所有土壤样品中8种重金属的检测浓度均低于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均低于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以上所有检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符合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
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IV类标准限值,本次调查布设的5口地下水井点(含1口对照点),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指标存在超标情况(浑浊度超标倍数5.2~15.6倍、总大肠菌群超标倍数1.3~4.1倍、菌落总数超标倍数4.3~38倍),其余检测因子检测结果总体可满足IV类地下水水质标准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满足所参照的《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符合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布设的5口地下水井采集的地下水样品中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检出值均超标,且地下水对照点中也存在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和菌落总数超标现象,超标原因可能是受到本地块历史租赁企业员工生活污水及地块北侧仅一墙之隔的国家场(厂)内机动车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员工生活污水的影响。调查地 (略) 域已供应自来水,不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同时地块不开发地下水作为其他用途,所以不存在人体饮用地下水等的暴露途径;地块后续建设开发中地下水现状超标因子(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对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影响的风险较小,故不影响地块开发利用。
(3)地表水
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略))Ⅴ类标准限值,本次调查布设的1个地表水监测点位,采集的1个地表水样品中所有检测因子检测结果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Ⅴ类水质要求,表明现状地表水对本地块的土壤影响较小。
(4)结论
综上所述,高比能新能源电池重点实验室台车碰撞试验场地块土壤、底泥环境状况满足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要求(同时符合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根据(GB (略)-2018)中“5.3.2 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故本地块土壤受污染风险可能性小。地块内地下水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指标存在超标情况(浑浊度超标倍数5.2~15.6倍、总大肠菌群超标倍数1.3~4.1倍、菌落总数超标倍数4.3~38倍),其余因子检测结果总体满足地下水水质标准IV类限值要求,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满足所参照的《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符合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 (略) 域已供应自来水,不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同时地块不开发地下水作为其他用途,所以不存在人体饮用地下水等的暴露途径,故地块后续建设开发中地下水现状超标因子对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影响的风险较小。地块内地表水样品中各检测指标均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因此,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地块可按照规划用地类型(科研用地)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略)
联系方式:刘工,(略)
编制单位:绿益环保(厦门) (略)
联系方式:韩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