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 (略) :
《绿色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1-*)。项目建设地点: (略) 覃塘区三里镇新材料科技园顺和路与永福路交叉口东南侧。该地块原环评批复(贵环审〔2023〕203号)的“3万吨高效低毒农药及农药医药中间体项目(一期)” 已注销,改为建设本绿色产品项目。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主产品为1500t/aK酸(化学名:3-溴-1-(3-氯吡啶-2-基)-1H-吡唑-5-*酸*酯)和1000 t/aK胺(化学名:2-氨基-5-氯-N,3-二*基苯*酰胺),产品主要用途为农药中间体;副产品共10种,分别为60%水合肼、95%*醇、90%*醇、95%DMF、95%二氯*烷、硫酸氢铵、氯化钠、醋酸钠、溴化钠、亚硫酸钠。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建设车间4个生产车间(其中车间4为预留生产车间);储运工程主要有*类仓库、*类仓库、罐组、戊类堆场等;辅助工程主要有研发楼、化验楼、控制室等;公用工程主要有给水、排水、供热(蒸汽由园区集中提供)、循环水站等;环保工程主要有酸性废气处理系统、有机废气处理系统、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三效蒸发器、污水处理区废气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站、一般固废仓库、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
项目总用地面积73646.83m2。项目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 (略) 覃塘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肼基吡啶合成、*酰氯合成、*酰胺合成、K胺合成等工序废气以及盐酸储罐呼吸废气进入酸性废气处理系统(采用“三级碱洗+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工艺)处理后经25m高的1#排气筒排放,环合物合成、溴代物合成、脱氢物合成、K酸合成、氢化物合成、K胺精制等工序废气以及母液精馏废气、三效蒸发器废气、储罐(盐酸除外)呼吸废气进入有机废气处理系统(采用“酸洗+碱洗+水洗+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工艺)处理后经25m高的2#排气筒排放;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烘干机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进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采用“水洗+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工艺)处理后经25m高的3#排气筒;污水处理区、危废暂存间的废气进入污水处理区废气处理系统(采用“碱洗+气液分离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工艺)处理后经15m高的4#排气筒排放;以上有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氯化氢、NMHC、TVOC等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的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需按照《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的相关要求进行,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强化过程控制,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醇、非*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NH3、H2S等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生产废水(高盐废水先经三效蒸发器除盐)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铁碳微电解+沉淀池+水解酸化+厌氧+两级AO池+终沉池”工艺)处理,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道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鲤鱼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2.2.3-二氯吡啶等具有危险性原料的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废布袋、废矿物油及废油桶、含油抹布、化验室废液及废试剂瓶、投料粉尘、废催化剂、精馏残渣、污水处理污泥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碳酸氢钠等原料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固废,外售给回收单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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