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2024年8月15日拟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要求,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2024年8月15日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314—*(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措施 | 公示日期 |
1 | 2023 年兴隆县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 | (略) 兴隆县八卦岭满族乡、挂兰峪镇、上石洞乡、兴隆镇、半壁山镇、平安堡镇、南天门满族乡、孤山子镇、雾灵山镇、青松岭镇镇等 10 个乡镇 | 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略) | 清除危岩、平台平整、砌筑挡墙、覆土绿化、设立警示牌等,配套建设临时施工场地和环保工程 | 1.该项目在建设期间要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 (略) 、施工及运输过程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中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法等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控制和防治,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设置硬质围挡,施工严格控制在围挡范围内进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 (略) 、材料堆放区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和裸露场地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定时洒水抑尘;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得外排。 3.该项目施工期须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4.该项目固体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废土石全部用于项目区凹坑回填;沉淀池产生的泥砂,全部采坑回填,不得外排。 5.该项目环境敏感区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完工后须按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原有地貌。 | 2024.8.15-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