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7〕4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金市财采[2007]17号)精神, (略) 实际, (略) 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予公布。并就做好2007年的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应按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执行。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 (略) 招投标中心进行,并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三、2 (略) 政府采购目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为:一是为加强教学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采购目录中增加“A*高校图书资料”、“A*机床类仪器设备”(限于中等职业教育)、“A*汽车维修类仪器设备” (限于中等职业教育) 、“A*电子电工类仪器设备” (限于中等职业教育)、“A*高校学生宿舍家具”、“A*高校学生课桌椅”等六个项目实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二是对“C0703机动车辆维修”和“C0801会议”项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四、市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工作规程,并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市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 (略) 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另行公布。
附件:1、 (略) 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 (略) 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
二○○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