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 (略) D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地块位于兴国县潋江国家湿地公园东侧,中心坐标为E115°21′10.937″,N26°18′1.427″,占地面积*.41m2。本地块东侧为洪门村,南侧、西侧为潋江国家湿地公园,北侧为兴国嘉福星洲尚江 (略) 。
本地块原土地用途为兴国县潋江镇农用地,现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类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兴国县 (略) 对兴国县 (略) D地块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对周边居民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走访,查阅相关历史影像资料,经过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整理得知:本调查地块原属兴国县潋江镇农用地,土地用途为农用地。踏勘期间地块暂未开发利用。根据调查走访得知,本调查地块历史上未进行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未作为污 (略) ,未用于规模化养殖,未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周边无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
紧邻本地块的周边地块历史上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未作为污 (略) ,未用于规模化养殖,未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周边无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
周边工业企业情况说明:根据现场调查得知,本地块500m范围内无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基于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得到的相关信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 4.2.1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兴国县 (略) D地块未发现内部污染源,根据调查分析,周边500m范围内无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因此本地块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我公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 2017 第 72 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的通知》(赣环土壤〔2022〕1号)等文件,结合收集的相关文件资料、调查结果等编制了《兴国县坝南片区D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