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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随案移送的手机3部的公告
(略) 红 (略) 将于2024年2月17日10时起至2024年2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户名: (略) 红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拍卖随案移送的手机3部
瑕疵情况:
1.3部手机的型号分别为OPPOA32、Apple iphone X、Apple iphone 7;该3部手机不能保证正常开机,也无法确定具体配置,不确定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不带配件,请竞拍者慎重参拍。现 (略) 红 (略) 。针对手机是否存在以租代购等行为不予确认,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
2.拍卖标的物一切瑕疵以实物为准;
3.该标的物不包邮,只支持自提,法院不负责拍卖标的物的运输,后果自负!!!
4.买受人需于成交确认书送达后5日内自行领取竞买物品,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物品交付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搬运、运输等费用以及运输过程中损毁风险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6.该物品为刑事扣押财产,已经使用过,法院无法提供购买时的发票,不保证该物品为正品行货,无法保证有无隐形瑕疵,手机无充电器等配件,请竞买人慎重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7.手机内可能存有原机主相关隐私信息,买受人不得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拍 (略) 不提供邮寄服务,在尾款缴清后凭身份证及汇 (略) 提取。
9.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以移交时现状交付,拍卖人不对真伪、质量瑕疵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特别提示:拍卖标 (略) 。法院以现状拍卖,买受人需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本次拍卖标的不负责邮寄,买受人需自拍卖成交之日起1 (略) 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将重新拍卖该标的物,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 (略)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起拍价为1元,保证金为50元,增价幅度为20元。
本次拍卖信息已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获悉,特在此公示。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节假日休息)结束咨询,有 (略) 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拍卖财产产权转移所涉及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未明确义务的缴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京东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的,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拍卖成交后,拍卖余款请于拍卖成交后7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京东网上支付,详 (略) 。
1、银行付款方式:通过银 (略) 指定账户
户名: (略) 红 (略)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中嘉支行(行号:*)
账号:*3369
2、京东网上支付方式:登*我的京东—我的拍卖标的,付款教程地址: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的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十二、根据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竞买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22-*,*
监督电话:022-*
京东司法拍卖专线:400-622-9586
联系地址: (略) 红桥区子牙河南路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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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