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广东浩 (略) 电子控制开关生产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1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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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东浩 (略) 电子控制开关生产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惠阳区三和街道棠梓岭地段联东U谷·惠阳生态创新园9栋、10栋 |
建设单位 | 广东浩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略) 锐 (略) |
项目概况 | 属于迁改扩建项目,用地面积1181.88平方米。迁改扩建后项目年产电子控制开关*个。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擅自外购废旧塑料从事产品生产;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纳入惠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回流焊、波峰焊、补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防潮、烘干、清洁、洗板、喷码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及表9;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空容器、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PCB板、废电子元器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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