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略) |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对施工单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 (略) 罚 | *** | (略) 罚 |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6月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略) 门依照前 (略) 罚。” | 县 |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 (略) 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略) 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 (略) 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 (略) 罚事项, (略)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6月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略) 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 (略) 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 (略)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