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春 (略) 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专窗。
联系方式:0662-*,联系人:杨先生。
序号 | 登记申请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黎国良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略) 松柏镇大塘岗村委会同昌村2-1号 | 宗地:94.60平方米 房屋:298.56平方米 | 住宅 |
登记机构: (略) (略)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