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对河南 (略) 年产500万只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原阳县麦 (略) (略) 政污泥处理项目、 (略) 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制造项目、河南 (略) 年拆解1.5万辆新能源汽车、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河南 (略) 畜禽粪污综合再利用项目共五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3-*
通讯地址:原阳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原环审〔2022〕31号
关于《河南 (略) 年产500万只新能源汽车
零部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河南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关于《年产500万只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据你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原环审〔2022〕32号
关于《原阳县麦 (略)
(略) 政污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原阳县麦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科国衡(北京) (略) 环评工程师成文连主持编制的《 (略) 政污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 、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及地面清洗废水预处理后与喷淋废水一并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A/O生化处理和MBR膜生物处理结合工艺进行处理,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用于喷淋用水。
2.废气: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发酵工序产生的臭气通过生物喷淋除臭塔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H2S、NH3、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相应标准要求;包装车间产生的颗粒物采用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厂界排放浓度0.5mg/m3);餐厅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 (略)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3.噪声: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5.项目完成后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2334吨/年。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措施。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要求安装用电量在线等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
原环审〔2022〕33号
关于《 (略) 年产30万吨
干混砂浆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维绿 (略) 王洪辉主持编制的《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车辆冲洗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及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按照《报告表》所列措施,加强对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废气收集和治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物料储存及各生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相应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32327吨/年、化学需氧量0.006吨/年、氨氮0.0003吨/年。
四、按照《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要求进行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视频、用电量、门禁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
原环审〔2022〕34号
关于《河南 (略) 年拆解1.5万辆新能源汽车
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睿嘉 (略) 田慧丽主持编制的《年拆解1.5万辆新能源汽车、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采用“均质+隔油池+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重新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及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回收燃料油及废油液时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箱吸附处理,拆解及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分别经各处理系统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相应要求。
对各废气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相应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14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039吨/年、化学需氧量0.009吨/年、氨氮0.00045吨/年。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按照《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要求进行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视频、用电量、门禁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
原环审〔2022〕35
关于《河南 (略) 年拆解1.5万辆新能源汽车
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睿嘉 (略) 田慧丽主持编制的《年拆解1.5万辆新能源汽车、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采用“均质+隔油池+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重新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及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回收燃料油及废油液时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箱吸附处理,拆解及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分别经各处理系统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相应要求。
对各废气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相应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14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039吨/年、化学需氧量0.009吨/年、氨氮0.00045吨/年。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按照《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要求进行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视频、用电量、门禁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SourceURL:filehttp://**桌面/*环保局/**日环评批复公示(污泥处置、祥瑞等5个).docx
(略) 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关于河南 (略) 年产500万只新能源汽车零部件
扩建项目 原阳县麦 (略) (略) 政污泥处理
项目等五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对河南 (略) 年产500万只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原阳县麦 (略) (略) 政污泥处理项目、 (略) 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制造项目、河南 (略) 年拆解1.5万辆新能源汽车、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河南 (略) 畜禽粪污综合再利用项目共五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3-*
通讯地址:原阳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原环审〔2022〕31号
关于《河南 (略) 年产500万只新能源汽车
零部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河南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关于《年产500万只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据你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原环审〔2022〕32号
关于《原阳县麦播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略) 政污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原阳县麦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科国衡(北京) (略) 环评工程师成文连主持编制的《 (略) 政污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 、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及地面清洗废水预处理后与喷淋废水一并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A/O生化处理和MBR膜生物处理结合工艺进行处理,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用于喷淋用水。
2.废气: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发酵工序产生的臭气通过生物喷淋除臭塔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H2S、NH3、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相应标准要求;包装车间产生的颗粒物采用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厂界排放浓度0.5mg/m3);餐厅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 (略)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3.噪声: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5.项目完成后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2334吨/年。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措施。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要求安装用电量在线等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
原环审〔2022〕33号
关于《 (略) 年产30万吨
干混砂浆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维绿 (略) 王洪辉主持编制的《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车辆冲洗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及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按照《报告表》所列措施,加强对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废气收集和治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物料储存及各生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相应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32327吨/年、化学需氧量0.006吨/年、氨氮0.0003吨/年。
四、按照《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要求进行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视频、用电量、门禁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
原环审〔2022〕34号
关于《河南 (略) 年拆解1.5万辆新能源汽车
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睿嘉 (略) 田慧丽主持编制的《年拆解1.5万辆新能源汽车、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采用“均质+隔油池+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重新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及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回收燃料油及废油液时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箱吸附处理,拆解及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分别经各处理系统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相应要求。
对各废气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相应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14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039吨/年、化学需氧量0.009吨/年、氨氮0.00045吨/年。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按照《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要求进行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视频、用电量、门禁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
原环审〔2022〕35
关于《河南 (略) 年拆解1.5万辆新能源汽车
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睿嘉 (略) 田慧丽主持编制的《年拆解1.5万辆新能源汽车、1.5万辆报废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采用“均质+隔油池+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重新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及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回收燃料油及废油液时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箱吸附处理,拆解及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分别经各处理系统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相应要求。
对各废气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相应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14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039吨/年、化学需氧量0.009吨/年、氨氮0.00045吨/年。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按照《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要求进行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视频、用电量、门禁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
**日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及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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