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刘标(信用编号:BH*)编写的《年产40万台电机及5万台装订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208-*-89-01-*(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3〕17号)。本项目位于高良涧工业集中区九牛路(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3分43.800秒,北纬33度19分23.527秒);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直流转子绕线机、手工绕线机、插纸机、插线机、剥漆机、转子绝缘滴漆机等各类生产设备97台(套),建设年产40万台电机及5万台装订机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0.25%。
三、本项目原料绝缘漆必须为低VOC含量的无溶剂型涂料,不得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工艺废水产生和排放;职工生活污水(本项目不设职工食堂)须按环评要求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清涧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调漆、浸漆、浸漆固化、滴漆、滴漆固化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须按环评要求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淬火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油雾净化器”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防锈油、废切屑液、废机油、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油、废原料包装桶、废含油抹布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废槽纸、废漆包线、废扎带、边角料、金属粉尘外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有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风险应急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环评要求,建设防范事故风险设施,配齐配足应急物资。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以1号生产车间(电机生产线淬火、滴漆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2号生产车间(电机和装订机生产线机加工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分别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实施后,全公司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废水量≤4600吨,COD≤1.61吨,SS≤0.69吨,NH3-N≤0.115吨,TN≤0.184吨,TP≤0.0184吨。
2、大气污染物:VOCS≤0.*吨(其中有组织0.*吨,无组织0.*吨),颗粒物≤0.2873吨(其中有组织0.0054吨,无组织0.2819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六、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你公司应对废气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 (略) 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 (略) 洪泽区应急管 (略) 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