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东南
公示时间:2023-09-22
受理时间:2023-09-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的环境影响是短期的、局部的、可恢复的,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运营期(1)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采用超低氮燃烧器,锅炉烟气通过2根28m高烟囱(DA001、DA002)排放。本项目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1中2017年4月1日起的新建锅炉限值要求。对区域大气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小。(2)废水:主要包括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与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一起排入厂区污水管线,经厂区废水总排口DW001,排入小营村污水处理站作进一步处理。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限值要求,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3)噪声:主要为燃气真空冷凝热水锅炉、各类水泵等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锅炉房各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限值。对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四)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离子交换树脂、生活垃圾。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家现场更换并回收利用,锅炉房内不设置废离子交换树脂临时贮存场地。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日产日清。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合理处置,对周围环境无明显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孟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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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