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端州区太和路东侧、南龙路北侧“三黎湖”三旧改造项目地块
地块面积:项目地块由三个相邻的地块组成,分别为面积107m2的地块一,面积为3093m2的地块二、面积为9170m2的地块三
地理位置: (略) 端州区郡岗路东侧、南龙路北侧
土地使用权人: (略) 端州区土地储备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个体户经营场所(水泥暂存售卖)
未来规划:储备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 (略) 新创 (略)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肇环字[2022]11号)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端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本单位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3年11~12月。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地块资料分析可知,该地块历史沿革清楚,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及历史变化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人变化情况:项目地块历史上一直属于国有, (略) 端州区睦岗街道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使用,但于20 (略) 端州区土地储备中心首次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目前项目地 (略) 端州区土地储备中心所有。
(2)项目地块历史变化情况:
① 2014年前,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均作为农田被周边居民种植蔬菜用;
② 2014年,地块三进行了植被清表处理,并在地块内进行了高挖低补平整并对地块进行了硬底化处理,同年在地块三的东侧搭建一处钢构铁棚,铁棚用于暂存水泥;
③ 2015年,地块三西侧和北侧新建部分钢构铁棚,用于暂存水泥,并作为水泥销售的经营场所,同时部分空地临时停放着社会车辆;
④ 2018年前后,地块一和地块二进行了内部高挖低补平整后,同时进行了硬底化处理,地块一硬底化后一直空置,地块二硬底化后作为周边居民的休闲活动的广场;
⑤ 2020年,地块三东侧中部的铁棚拆除,其余铁棚仍用作暂存水泥和水泥销售的经营场所,地块空地部分堆放有零散木材;
⑥ 2021年,地块三西南侧铁棚入驻了一家废品回收站,该回收站的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不涉及废品加工的生产活动。
⑦ 2023年现场勘察期间,地块一硬底化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停放着附近居民的生活用车,地块二硬底化后作为周边居民的休闲活动的广场,北侧停放有附近居民的生活用车。地块三西南角有一家废品回收站在经营,西北侧铁棚用作暂存水泥和水泥销售的经营场所,地块三部分空地堆放有零散的木材。
综上,项目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在2014年前均作为农田,主要用于周边居民种植蔬菜。2014年地块三进行了植被清表,并在地块内进行了高挖低补、硬底化处理,同年在地块三的东侧中部搭建了一处钢构铁棚,主要用于暂存水泥。2015年地块三西侧和北侧*续搭建了钢构铁棚,其中东侧、西南侧和北侧搭建的铁棚主要用于存放水泥,西北侧的铁棚用于水泥营销,其余的部分空地用于临时停放车辆。2018年前后,地块一和地块二同时进行了高挖低补的硬底化处理,其中地块一改造后一直闲置,而地块二改造后用于周边居民的休闲娱乐场所,部分空地用于周边居民的临时停放车辆。2020年地块三东侧中部的钢构铁棚拆除,其余西南侧和北侧搭建的铁棚用于存放水泥,西北侧的铁棚用于水泥营销,东侧中部空地用于临时堆放零散木材。2021年地块三西南侧钢构铁棚入驻一家废品回收站(该回收站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其中不包含危险废物、报销车辆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不涉及废品加工的生产活动)。2023年至现场勘察期间,地块一硬底化以后一直闲置(临时停放附近居民的生活用车),地块二硬底化后一直用于附近居民的休闲娱乐广场(北侧和东北侧临时停放附近居民的生活用车)看,地块三西南角有一家废品回收站正在经营,南侧中部钢构铁棚主要用于临时存放水泥,西北侧的钢构铁棚主要用于水泥营销,其余的空地有部分临时存放零散木材,有部分临时停放车辆,还有部分作为地块内部道路;
通过对地块内历史活动变化的情况分析,并分析了地块周边的主要污染源的污染情况,本调查区域需要关注的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VOCs(苯、*苯、二*苯)、酞酸酯类。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土壤采样时间为2023年11月28~30,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4个,其中地块内布设采样点12个,采样深度为6-8米,共采集土壤样品60个(不含现场质控样),地块外布设土壤对照点2个,共采集土壤表层样品2个(不含现场质控样)。土壤检测项目包括GB36600-2018必测45项+pH、水分、石油烃(C10~C40)、酞酸酯类。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下水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6~7日,在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9个,井深均为8米。共采集地下水样品9个,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pH、浑浊度、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铅、镉、铜、镍、汞、砷、六价铬、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酞酸酯类(6项):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芐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二*酯、邻苯二*酸二*酯、邻苯二*酸二正*酯、挥发性有机物(5项):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
检测项目评价标准:
因项目地块未来规划为储备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5.3.1章节中: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表1和表2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控值,故本项目地块选取的评价标准如下:
(1)土壤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推导值。
(2)地下水评价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3-2019)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推导值。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地块内土壤:土壤样品的pH值在5.54~8.08之间,水分在6.4~37.5%之间,铜的含量为6~49mg/kg,镍的含量为15~37mg/kg,铅的含量为6~67.2mg/kg,镉的含量为0.01~1.02mg/kg,汞的含量为0.004~0.584mg/kg,砷的含量为1.75~31.0mg/kg,六价铬的含量均低于检出限;石油烃(C10-C40)的含量为7~177mg/kg,土壤样品挥发性有机物中*苯的含量为1.8~2.4μg/L,其他土壤样品中的含量均低于检出限;半挥发性有机物中萘的含量为0.2~0.42mg/kg,?的含量为0.2~0.5mg/kg,其它指标均无检出;
综上所述,通过对地块内各点位监测结果分析,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C10-C40)、和酞酸酯类含量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pH值的范围为7.2~7.5、浑浊度的范围为8.8~9.8NTU、铜的含量为0.00091~0.00279mg/L、砷的含量为0.001~0.0041mg/L、镍的含量为0.00152~0.00346mg/L、铅的含量为0.00013~0.00724mg/L,镉的含量为0.00011~0.0008mg/L;六价格、汞、VOCs、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酞酸酯类均低于检出限;
综上,浑浊度超过Ⅲ类水质限值,(超标原因可能是建井时滤料填充不充分,使滤料和滤网无法完全过滤底层份质黏土),但超标倍数不大,且浊度为一般化学指标,并非毒理学指标,对敏感受体带来的健康风险不大。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其他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水质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酞酸酯类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本调查地块土壤检测因子的检测值、地下水检测因子的检测值均低于相应的风险筛选值,即健康风险在人体可接受风险水平范围内,故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本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可结束,后续可以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
五、建议
(1)土地使用权人应加强该地块内的环境管理和保护,在本报告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前,应对地块进行围蔽管理和保护,确保地块红线范围内不被干扰。
(2)建议后续土地的开发利用时,尽量避免产生对土壤造成污染的活动。如后续地块需要进行外来填土平整,应选择来源清晰且未受污染的土壤。
(3)后期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应选择晴好天气,将构筑物及设备拆除并安全转移。地块内沙堆、水泥清运后应禁止再次在地块内暂存以及对地块进行围蔽管理,防止社会车辆临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