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7号
单位名称:郑州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3
地址: (略) 广 (略) (略) 交叉口西北侧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百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 (略)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大门完全敞开,你单位喷漆房吸附设施位于喷漆房最内侧,喷漆作业却在敞开的喷漆房门口进行,致漆雾外溢,异味刺鼻。现场使用的涂料为醇酸油性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为凭:
1.郑州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郑州 (略) 主体资格;
2.郑州 (略) 法人张百川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1页,证明被委托人隆士合身份证复印件1页, 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被委托人有权代表你单位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书,其意思表示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4.杜平、程浩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的执法身份;
5.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证明郑州 (略) 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6.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证明该单位地理空间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7.2024年5月10日对郑州 (略) 被委托人隆士合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动机、后果等;
8. 郑州 (略) 资产负债表一份1页和工资表一份2页,证明郑州 (略) 企业规模情况;
9. 郑州 (略) 关于《郑州 (略) 年产粮油机械100台/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一份2页、郑州 (略) 年产粮油机械100台/套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一份7页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1页,证明该单位的生产合法性和废气处理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具体裁量因素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1)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裁量等级 1;(2)涉及行业: 1、涂装行业,裁量等级2;(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x{(1*1)/( 5*5)+【(2*1)+(1*1)+ (1*1)+(1*1)+(1*1)+(1*1)+(1*1)+(1*1)】/(25*8)}*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漆工序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