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我局研究起草了《 (略)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q.com。联系人:赵柳,联系电话:*。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6日
(略)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略)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 (略) 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和《 (略) 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采取“奖补结合”方式,专项用于支持纳入《长沙—株洲—湘潭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2023年—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 (略) 域范围内项目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县(市、区)或开发区管委会,对奖补资金按职责分工开展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一)市 (略) 交通运输局做好奖补资金下达, (略) 本级政府配套资金管理,对项目单位的奖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县(市、区)或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资金绩效管理。
(二)市交通 (略) 财政局拟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审查、资金申报、绩效评价及管理等,指导相关项目单位、所在县(市、区)或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三)项目所在县(市、区)交通、财政部门或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组织本辖区内项目资金申报、做好本辖区的项目审查、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监管、监督检查、动态跟踪和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工作要求,依法合规使用奖补资金,及时编制项目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申请材料,做好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奖补资金管理制度,按要求上报相关报表资料,确保项目绩效如期完成。
第二章 奖补范围与分配第五条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表中的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设备更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具 (略) 级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条 项目在实施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产生的核定投资额是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核定投资的计算范围应为建筑安装工程、设施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不包括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不包括海关查验、商业大楼、加工车间等非交通运输领域的生产及配套设施设备,不包括各项前期工作费用。
第七条 项目年度奖补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年度核定投资额的50%,且项目实施期内奖补资金总额应以《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中明确的奖补资金额度为基础,调整幅度不超过20%。具体分配方式为:
(一)第一年拨付,对于中央下达的第一笔奖补资金,按照各项目年度实际核定投资情况进行拨付;
(二)第二、三年拨付,按照株洲获得奖补资金总额和各项目年度实际核定投资情况,结合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拨付。
(三)如项目 (略) 绩效目标完成、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部门核定不予纳入重点项目清单、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无法或不配合提供资金支付证明材料的,不予分配奖补资金,对已经发放的奖补资金将收回进行调剂,调剂方式为按已分配的资金比例调剂至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2023-2025年建设实施计划,作为实施期各年度计划核定投资考核依据,不得低于《实施方案》的项目核定投资总额。
三年建设实施计划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功能定位、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体实施思路及预期绩效、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行方案、资金使用计划、附件证明材料。
项目三年实施计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交通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出具 (略) 交通运输局备案。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报项目与《实施方案》内容的相关性;
(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及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三)项目建设条件是否依程序;
(四)分年度核定投资与三年计划总核定投资的关系,申请资金额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五)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真实、有效。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央奖补资金年度下达情况,组织相关县(市、区)交通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项目年度资金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年度建设实施情况、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证明材料等。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市、区)交通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并提出项目年度实际完成的核定 (略) 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前期奖补资金拨付情况和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规定下达资金, (略) 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备案。项目属地财政、交通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收到奖补资金后,按照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价及清算第十一条 从实施期第二年(2024年)开始,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财政、交通部门提交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自评考核依据文件、项目建设年度总结(建设进度、投资进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特色经验总结、附件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项目属地交通、财政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填报项目绩效评价表(详见附件1)后,将相 (略) 交通运输局,视年度整体绩效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相关材料后,根据实际投资进度组织对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建设实施计划、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绩效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情况,将追缴已获取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依法合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运营情况确需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向所在县(市、区)交通、财政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经审核后逐级上报,视情况调整相关内容,原则上奖补额度只减不增。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交通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的监督检查、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 (略) 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市、区(县)两级财政、交通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做好奖补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项目绩效评价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指标 | 指标分值 | 年度执行情况 | 年度评分 | 评价标准 |
1 | 实施期总投资进度(%) | 30 | 按照完成年度目标的比例及竞争性评价结果综合赋分 | ||
2 | 年度新增投资额(万元) | 20 | |||
3 | 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平方米/公里) | 10 | |||
4 | 实施期建设进度(%) | 10 | |||
5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10 | 奖补资金用于既定的事项,未发现资金违规使用问题 | ||
6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10 | 建立项目专项管理制度,及时上报项目进度等 | ||
7 | 工作对接积极性 | 10 | 按要求及时上报资金申请、绩效评价等工作所需的各项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
附加分 | 社会影响力 | 4 | 按要求报送高质量专报,每篇得1分,典型经验或做法能够 (略) 范围内推广的,每篇得2分 | ||
企业间合作情况 | 2 | 聚焦共建共用综合货运枢纽、培育经营多式联运线路等方面与跨区域、跨方式、上下游之间规模企业形成稳定合作、联盟且执行良好的,每方面得1分 | |||
运输服务贡献度 | 2 | 所在/依托枢纽在“多式联运量年均增长率”“国际班列线路的新增线路及运量年均增长率”等方面有正面影响的,每方面得1分 | |||
综合效率贡献度 | 2 | 所在/依托枢纽在标准化运载单元使用率、多式联运换装1小时完成率、应用多式联运运单或提单的集装箱多式联运量等方面有正面影响的,每方面得1分 | |||
综合效益贡献度 | 2 | 所在/依托枢纽在“枢纽经济区上缴利税”、“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更新清洁能源装备、碳排放统计核算和交易等方面实施有效举措、‘在保通保畅、应急保障、疫情防控、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等方面有正面影响的,每方面得1分。 | |||
最终绩效评价得分(满分**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