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型环保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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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2〕表39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型环保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喆枘鑫(厦门) (略) 编制的《新型环保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新型环保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苏坑镇工业园区,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的生产加工,年产沥青混凝土*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永春县苏坑镇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2、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砂石骨料烘干、热料提升、筛分、烘干滚筒加热、再生料热再生燃烧机燃烧废气应集中收集后经“重力除尘+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再生产生的沥青烟气应集中收集后经“尾气燃烧处理器”燃烧处理后合并通过不低于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导热油炉燃料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不低于1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沥青加热及搅拌混合产生的沥青烟气应经烟气冷凝器冷凝回收,未凝气应同成品出料装车过程产生的沥青烟气一同经“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粉料仓粉尘应经配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堆场应设置三面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并设置喷淋装置定期喷洒抑尘,上料、卸料工序应采用喷雾降尘等抑尘措施; (略) 及作业场所应及时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尽可能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参照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指标以及表2、表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同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恶臭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烘干滚筒及再生料加热设施参照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泉环保〔2019〕174号)中附件1中提出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
6、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一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0.*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0.*吨/年以内。
7、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同时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试生产前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