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号) | *** |
项目名称 | (略) 新材料生产基地( (略) 区) |
建设地点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 (略) 2号 |
建设单位 | 东 (略)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东莞市蓝 (略) |
项目概况 | 东 (略) 有限公司拟在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 (略) 2 (略) 新材料生产基地( (略) 区)(以下简称“项目”), (略) (略) 坐标:北纬23°01′ *** ″,东经113°55′ ***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占地面积 *** m2,建筑面积 *** m2,项目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功能助剂、改性塑胶粒、聚氨酯(PU)/聚 *** 烯(PP)板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塑胶功能助剂350吨/年、改性塑胶粒762吨/年、聚氨酯(PU)板300吨/年、聚 *** 烯(PP)板345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厂区雨水与生活排水分别独立布置排水管道系统,雨水通过雨水系统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 *** m3/a)经 (略) 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 -2015)B等级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莞市横 (略) (略) 理;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废气:项目拟采用软管+集气罩的方式对密炼机、轮机、造粒机、挤出机等设备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 (略) 理,有组织废气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无组 (略) 区内未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 -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略) 分 (略) 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略) 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93)表1 (略) 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项目投料粉尘产生量较小,通过加强车间生产管理后可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噪声:通过对噪声源 (略) 、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以及墙体隔声、距离衰减, (略) 界噪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固废:项目塑胶边角料、塑胶件次品、废包装材 (略) (略) 理;有机硅油桶、聚异 *** 烯PB2400桶、空压机油桶、润滑油桶交由 (略) 理;废润滑油、废空压机油、废抹布、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收集交有危险废物资 (略) 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员工生活垃圾须避雨集中堆放, (略) (略) 理 (略) 理,日产日清。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04-18 |
联系人 | 东莞 (略) 松 (略)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