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
略书
招标文件编号:QQJT(招)-S- ##
招标内容:干料棚桩基工程
招标人:X略
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目 录
1. 投标前附表
2.投标须知
2.1 总则
2.2 招标文件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
2.5 授予合同
3. 施工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合同条款
4. 投标文件内容、格式要求
4.1 略分格式
4.2 略分格式
4.3 略分格式
5. 有关附件
附件1 固定综合单价报价说明
附件2 施工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合同条款
附件3 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桩基工程报价单
附件4 投标确认函
1.投标前附表
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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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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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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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X略
工程名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
工程建设地点:X市X区大寺镇琦略内
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除钢筋、商砼为招标方供略材料)、包工期和质量;
质量标准: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单位工程合格,施工工序质量合格率≥98%、重大质量事故率为0。安全/HSE: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不污染环境,轻伤≤0.4%。
招标范围: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施工:包括‘干料棚桩位布置图’略不同类型的桩,图纸号‘FD-QQ ## S-T ## ’。
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以收到发包方提供的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图纸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60天。
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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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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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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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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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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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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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等级:地基与基础承包 * 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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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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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法(略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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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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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日历天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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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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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 万元。(银行转帐)
履约保证金: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开户名称: X略
略: 略
帐 号: 8103 0060 1421 0010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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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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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略组织(一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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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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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五份副本,电子版投标书2份(U盘)
投标文件递交至:X略广略
地 点:X市X略湾林业园区琦略
略电话: 刘晓(中琦电建) ##
略电话: 丁现涛(中琦电建) ## 陈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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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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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8年#月#日 上午9:00
地 址:X略广略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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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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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内部评标(综合评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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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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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发放时间:2018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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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须知
2.1 总则
2.1.1 工程说明
2.1.1.1 工程的综合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中第1略述。
2.1.1.2 根据《略投标法》,略的方式择优选定上述工程详勘的承包方。
2.1.1.3本次投标范围为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相关技术要求内容详见邀标方认可并发出的由X琦泉略设计出版的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位布置图。
2.1.2 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略述的方式获得,略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2.1.3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略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略方式,略财务缴纳标书费500元( * 佰元整)(X略广略负责收取并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该费用无论是否中标均不退还。
2.1.4 投标人资质要求:
2.1.4.1 资质
具有国家地基与基础承包 * 级资质、综合实力强、企业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
2.1.4.2 安全/HSE和质量管理
投标人安全/HSE和质量管理体略情况,企业近三年安全/HSE和质量管理工作业绩。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2.1.4.3 项目经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国略门颁发的一级或二级建造师证,并具略桩基施工管理经验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在近三年内独立主持一个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桩基施工管理工作,未发生重大的HSE事故和质量事故,社会信誉良好。
2.1.5 现场条件
2.1.5.1 厂址的地理位置及地质情况:
略地位于X区大寺镇林业园区内,大寺镇位于X壮族自治区X市X区,略,略。东邻那蒙镇、大垌镇,西邻贵台、大直镇,南邻X区黄屋屯镇,北邻X市X区,大寺镇人口众多,商业繁华,略。大寺镇距X市区78公里,X市区37公里,距X保税港区58公里,X港129公里,X69公里。现场地经人工整平,较为平坦。
2.1.5.2 厂区气象及水文条件:
气象条件:
X市位于北回归线以南,界于热带和亚热带之间,在著名略季风区内,太阳辐射强,季风环流明显。略湾,西北靠十万大山,主要受海洋气候影响,也受大 * 气团影响,海洋性气候明显,是中国湿热多雨的地方之一。2014年,略区、灵山、浦北年平均气温分别为 23.2℃、22.1℃、22.4℃,略区、灵山、浦北年降水量分别是2626.3毫米、1670.6毫米、1772.4毫米。
大寺镇属南亚热带季风型海洋性气候,全年高温多雨,X长,无霜期长,X百分率为40%,平均气温22℃,极端最高气温达37℃,极端最低气温为0℃,无霜期达345天,年均降雨量为2100毫米。
水文条件:
全市水资源总量107.5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82.95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24.55亿立方米。按县(区)划分水资源分布情况:市辖区58.13亿立方米,X28.39亿立方米,X21.01亿立方米。
2014年,X市辖区平均降雨量1816毫米,比多年平均值偏多2.9%,属偏丰水年份。年平均水面蒸发量841.6毫米。
大寺江是X第一大河茅岭江的一级支流,略港市X公正乡,流经贵台镇后,自西北向东南贯穿大寺镇境,在三门滩村、屯妙村与那蒙江汇合后注入茅岭X流。全长69.3公里,流域面积599.2平方公里,其中X境内河长46.7公里,流域面积455.8平方公里。大寺江河流总落差121米,河面宽约100米,平常水深1.5米,沙质河床,冲淤变化较大。河流最大流量为1197.1立方米每秒,最小流量为2.6立方米每秒,多年平均流量为15.9立方米每秒,年径流量为5亿立方米,水量丰富。
2.1.5.3 临设:招标人不提供施工临设。
2.1.5.4 现场施工条件
现场通水、通电:招标单位提供电源接入点,由中标单位安装表计并承担电费。关于施工用水、用电及排污略连接、解决。污水、泥浆等排放按照国家相应标准、略。
2.2 邀标文件
2.2.1 邀标文件的组成
2.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略有按本须知第“2.2.3条”发出的补充通知:
■ 投标须知
■ 施工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合同条款
■ 投标文件内容、格式要求
■ 有关附件:
附件1 固定综合单价报价说明
附件2 施工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合同条款
附件3 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桩基工程报价单
附件4 投标确认函
2.2.1.2 略有要求,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格式、技术规范等。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略文件要求,略人拒绝。
2.2.2 招标文件的解释
2.2.2.1 略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日前2日内,以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以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的方式予以解答,略文件的投标人。
2.2.2.2 略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略文件的任何推论、略人对有关问题略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负责。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略文件。
2.2.3.2 略文件的投标人,略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2.3.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2.3.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2.3.1.1 略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2.3.1.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3.2 投标文件的组成
略分、略分组成。
2.3.2.1 略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n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n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n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略查看。
2.3.2.2 略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n 封面
n 投标函
n 投标报价说明
n 答疑材料
n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2.3.2.略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n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方案、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程进度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等)
(1) 施工人力计划表
(2) 计划开、竣工日期略络图
(3) 施工总平面图
(4) 临时设施用地一览表
n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 项目经理简历表
(3)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简历表
(4)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n 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及其他相关资料
2.3.2.4 略文件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照相同格式扩展;略文件有关附略。
2.3.3 投标报价
2.3.3.1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略人提供的项目、略内容略费用,以及为略费用如(措施费、远地施工增加费、泥桨外运费、施工用电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规费和税金等)。
2.3.3.2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报价。投标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环境、现场情况、施工期间各略价格、施工期间用电和用水等各种风险和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做出正确的评估并体现到投标报价中,否则造成的经济风险责任自负。
2.3.3.3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报价的参考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8、招标文件、并参照国略的技术规范、标准、定额及X地略价。
2.3.4 投标有效期
2.3.4.1 投标文件须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之后的前略列出的日历天内有效。
2.3.4.2 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包括传真)方式向招标人做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将退回但将失去中标的机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3.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有效。
2.3.5 投标保证金
2.3.5.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7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为投标略分。
2.3.5.2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电汇。
2.3.5.3 投标保证金回单复印件与投标文件分装,略人。
2.3.5.4 投标人如出现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n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n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或签署合同协议书;
n 投标人出现略为。
n 投标略为。
2.3.略
n 投标人将按照前附表第8项的要求对略和略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略需的资料。略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n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略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n 投标人应充分重视略现场勘察,以获取那些需投标人自己负责编制投标文件略有资料。
n 招标人在投标人及略勘察过程中略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由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n 略有略勘察提供同等的配合与协助。
2.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3.7.1 投标人按前附表第9项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五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略,以正本为准。
2.3.7.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2.3.7.3 全套投标略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法人代表印鉴。
2.3.7.4 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文本资料,投标人还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文本资料相同的电子文档一份。电子略分使用doc或pdf格式,统计表格均使用xls格式,图纸均使用dwg格式。若电子版本与文字文本出现差异,均以投标文件的书面文字文本为准。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识
2.4.1.1 投标人按标段提供投标文件,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略分)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放置于标明“副本”的密封袋中。所有投标文件必须略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2.4.1.2 略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
2.4.1.3 对于略密封和标识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自负。
2.4.1.3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略述的单位和地址。
2.4.2 投标截止日期
2.4.2.1 投标人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址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略人签收。
2.4.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推迟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应在原定截止日期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天数前将此略有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权利、责任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期。
2.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3.1 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略递交的略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照投标文件递略编制、密封、标志(在密封袋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时间)和递交。
2.4.3.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需做澄清时,必须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办理。
2.4.3.3 根据本须知第“2.3.4”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授予合同
2.5.1 合同授予的条件
2.5.1.1 在不违背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将授予X略确定的中标人。
2.5.2 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2.5.2.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略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保证金将退还给投标人。
2.5.3 中标通知书
2.5.3.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款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中标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款”),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略人。
2.5.3.2 中标通知书为略分。
2.5.3.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本须知第“2.5.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5.4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日内,应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协议书。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后,应按第2.5.5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
2.5.5 履约保证
2.5.5.1 中标的投标人应按规定格式、略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中约定的略完成并经检查合格后,退还。
2.5.5.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2.5.4”条或第“2.5.5.1”略,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推荐中标候选人,略。
2.5.3.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本须知第“2.5.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收到履约保证后,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支付利息)。
2.5.6 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2.5.6.1 略、评标工作略贿,略、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略、评标工作的有关人略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2.5.6.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2.5.6.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略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3.施工合同
(见附件)
4. 投标文件内容、格式要求
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投标文件
项 目 名 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略分
投 标 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并提供相应原件查看。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盖公章)
日 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略签署的略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三、资格证明文件
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证件)及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4.2 略分格式
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投标文件
项 目 名 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 :投略分
投 标 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目 录
一、封面
二、投标报价说明
三、答疑材料
四、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投标报价说明
工程名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三、答疑材料
四、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4.3 略分格式
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投标文件
项 目 名 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 :投略分
投 标 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目 录
一、招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三、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公司机械设备清单及人员情况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实施阶段的工作。
2、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施工技术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4)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5) 施工健康、安全、环保/HSE保证措施
(1)施工人力计划表
工程名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工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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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工 期 日 历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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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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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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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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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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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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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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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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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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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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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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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开、竣工日期略络图
1、投标人应提交略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略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略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3)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略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4)临时设施用地一览表
工程名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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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设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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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长x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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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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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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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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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略列临时设施必须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明确标出具体位置。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工程名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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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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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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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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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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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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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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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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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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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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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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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项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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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质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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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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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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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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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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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施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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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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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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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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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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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关系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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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单位中标,略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略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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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经理简历表
工程名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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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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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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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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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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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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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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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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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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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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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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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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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任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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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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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业绩或获奖情况证明复印件直接附在本表后。
(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简历表
工程名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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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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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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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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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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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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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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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类似职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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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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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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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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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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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任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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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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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略填人员的资质证书、业绩或获奖情况证明复印件直接附在本表后。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工程名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略设计。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
三、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及其他相关资料
1、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
获奖证书等需附有效复印件
2、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
投标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近三年财务状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近三年每年的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2)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近三年每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公司机械设备清单及人员情况
5. 有关附件
附件1 固定综合单价报价说明
附件2 施工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合同条款
附件3 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桩基工程报价单
附件4 投标确认函
附件1
固定综合单价报价说明
1. 报价原则
1.1 本次报价为固定综合单价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除钢筋、略人提供的项目、略内容略需的费用,以及为略费用如:(措施费、远地施工增加费、泥桨外运费、施工用电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规费和税金等)。
1.2投标人在报价中利润不得高于二类工程的最大值,材料价格不得高于X市实时价格信息价,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略调研价。
1.3本工程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灌注桩工程量按桩设计长度(以设计的桩顶标高至实际施工桩底标高,计算长度时不增加预留长度)计算。(直径按照图纸设计,入岩深度按照图纸要求考虑)
1.4为统一报价标准及格式,便于招标方评价:按照单根桩总长20米、其中入岩一米统一报价。并以米为单位分报土层、岩层全费用综合单价。
1.5如检测需要利用工程桩做锚固桩时,锚固桩施工价格单独报价。其它各类检测费用分别单独报价。
1.6乙供材料计入报价。
1.7报价,需要单项报价,即(按照20米桩长的单根桩)
报价表式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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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总价计算原则:1、按照单根桩略桩后的价格为结算价格;2、单根桩入岩深度以米为单位计算入岩费用为该单根略分、该桩土层深度根据上表单价计算的价格为该单根略分;3、单根桩长度及其略确认后办理签证作为计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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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价依据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报价的参考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招标文件、并参照国略的技术规范、标准、定额等。
3、报价方式
本次招标共有三次报价机会,采用‘反向竞拍’略报价。投标文件中价格标应单独密封,略唱标宣读,且仅作为初步报价。开标后的第二、三次正式报价为密封报价,报价内容不公开。
4. 材料及质控要求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说明,否则:
3.1完成本桩略需的除钢筋及商略主辅材均由承包方采购。
3.2承包方采购材料质量应符合图纸及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
5. 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依据过程签证工程量支付工程款60%;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移交业主、结算后,发包方在6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80%;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略结算审计,完成审计后付款至结算审计金额的90%;余款结算总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
附件2 施工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合同条款
一、 施工合同协议书
二、 施工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词语定义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4 图纸
2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发包方和发包方代表
2.2 承包方和承包方代表
2.3 发包方工作
2.4 承包方工作
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 进度计划
3.2 开工及延期开工
3.3 暂停施工与复工
3.4 工期延误
3.5 工程竣工
4 质量与检验
4.1 工程质量
4.2 检查与返工
4.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4 重新检验
5 安全、文明施工和消防管理
5.1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
5.2 安全防护
5.3 略理
5.4 消防管理
5.5 现场清理
6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的充分性
6.2 工程预付款
6.3 工程量的确认
6.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7 材料设备供应
7.1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8 工程变更
8.1 工程设计变更
8.2 其他变更
8.3 确定变更价款
9 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竣工验收
9.2 竣工结算
9.3 质量保修
10 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 违约
10.2 索赔
10.3 争议
11 补充条款
12 其他
12.1 工程分包
12.2 不可抗力
12.3 保险
12.4 履约保证
12.5 专利技术与特殊工艺
12.6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2.7 合同解除
12.8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9 税费
12.10 保密
12.11 合同份数
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X略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干料棚桩基工程
1.2 工程地点:X市X区大寺镇琦泉生物略内
1.3 资金来源: 自筹
2 工程范围:干料棚桩位布置图(FD-QQ ## S-T0501)略不同类型的桩基(灌注桩、水泥搅拌桩、管桩等)。具体范围待正式图纸下发后,具体约定。
3 合同工期:
以收到发包方提供的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图纸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60天。
4 质量标准
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施工工序质量共检一次合格率≥98%、重大质量事故率为0。
5 合同固定综合单价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含税综合):土层元(RMB)/m【大写(RMB):/m】 ;岩层元(RMB)/m【大写(RMB):/m】。
暂定工程总价为元(RMB)【大写(RMB):】。
6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本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
6.2 中标通知书
6.3 投标书及其附件
6.4 招标文件
6.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6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略分。
7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详见本合同《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
8 鉴于发包方将按照《合同条款》所述付给承包方各种款项,承包方特此与发包方签约,保证遵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修补其任何缺陷。
9 鉴于承包方将承担本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发包方特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
10 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X省X。
10.3 双方约定:本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且承包方已按约定递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X略(公章)(公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略: 略: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施工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除另有书面约定外,略赋予的定义:
1.1.1 合同条款: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1.2 发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本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发包方略本合同的人员。
1.1.4 承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本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承包方代表:指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承包方略本合同的人员。
1.1.6 监理单位:略选择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7 工略门:略门、县级以上人略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9 合同价款: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略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0 追加合同价款:略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1 费用:指发包方或略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12 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约定,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获验收通过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5 中间交接:桩基工程略规定的范围、略完成,并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发包方、略做的交接工作,标志着工程施工结束。
1.1.16 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但不包括非发包方颁布的标准图集。
1.1.17 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略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略所。
1.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略载内容的形式。
1.1.19 违约责任:指合略合略合同义务略应承担的责任。
1.1.20 索赔:略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21 不可抗力:指合同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继续履约或不能依法履约的事故,详见本合同第11.2条款的定义。
1.1.2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书面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1.1 本合同协议书
1.2.1.2 中标通知书
1.2.1.3 合同条款
1.2.1.4 投标书及其附件
1.2.1.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1.6 图纸
略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略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略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条款第10.3条关于略理。
1.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3.2 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中华人略法律、法略在地地方略政规定。
1.3.3 适用的标准、规范:本合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规范。当所规定的标准、规范未略需时,应由承包方提出要求,发包方指定或确认。
1.3.4 本合同承包方必须配略有标准、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费用自理。
1.4 图纸
1.4.1 发包方将在计划开工项目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4套施工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4.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略图纸退还给发包方。本工程的保密要求按照本合同第12.略。
1.4.3 承包方略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监理及略工程检查时使用。
2.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发包方和发包方代表
2.1.1 本工程发包方代表为:,职务为:
2.1.2 发包方代表的职权范围为:代表发略与实施本合同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力与义务。
2.1.3 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略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1.4 根据工程需要,发包方代表可书面委派其授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1.5 发包方代表的授权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的任何指令、签字与发包方代表具有同等效力。
2.1.6 发包方的任何指令、通知由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的略。发包方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发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略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要求承略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决略的指令,承包方应略。
2.1.7 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略需指令、略约定的其他义务。
2.1.8 发包方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方代表及其职员。
2.2 承包方和承包方代表
2.2.1 本工程承包方代表为:,职务为:
2.2.2 承包方代表的职权范围为:代表承略与实施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权力与义务。
2.2.3 如需更换承包方代表,承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得到发包方的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略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2.4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方代表可书面委派其授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应得到发包方的书面批准。
2.2.5 承包方代表的授权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的任何指令、签字与承包方代表具有同等效力。
2.2.6 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后送交发包方,发包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发包方在7天内如未有任何书面答复,承包方应再次以书面形式提醒发包方,若发包方在收到书面形式提醒后7天内仍未有任何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方已经确认。
2.2.7 承包方代表应禁止其员工(包括分包单位员工)略或略发略为,否则,发包方将有权视情节轻重给略罚,直至清退出发略。
2.3 发包方工作
2.3.1 略需水、电等施工必需略,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略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由施工变压器接驳至各施工作业点的电缆、电线由承包方自备,抽水机具及管道由承包方自备;
2.3.2 略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2.3.3 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略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2.3.4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2.3.5 发包方应按照本合同1.4.1条款的约定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3.7 略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4 承包方工作
2.4.1 承包方应确保略约定的工期及质量标准完成合同工程,符合设计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并实现本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方义务可明显推断出对本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略必需的要求。
2.4.2 无论是否经过发包方的批准或检查,略作业、所有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2.4.3 承包方应确保服从发包方的统一调度,积极配合并协助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承包方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相关工作开展。
2.4.4 在不迟于开工前5日向发包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
2.4.5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2.4.6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略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2.4.7 严格遵守国家、略在地略门和业主对施工环境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文明,承担因自略罚的一切责任;
2.4.8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2.4.9 按招标文件要略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4.10 除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为以略有的土地使用费、租金和其他款项:
2.4.10.1 略以外地区得到的天然材料;
2.4.10.2 在合略范围内的弃置地区以外,弃置拆除、开挖的材料和其他剩余材料(不论是天然的或人工的)。
2.4.11 承略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相应损失。
2.4.12 承包方
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 进度计划
3.1.1 承包方应在不迟于项目开工前 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将会同监理在不迟于项目开工前 3日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1.2 承包方必须按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未经发包方确认,承包方不得对上述进度计划作重大修改。
3.1.4 任何情况下,如果承包方的实际进度已落后于计略情况明确显示实际进度将落后于计划进度时,承包方应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向发包方提交经修订的进度计划,同时,该进度计划中还应包括承包方为按照约定工期竣工而采取的加快进度的方法与步骤。
3.1.5 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略,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同时,如果略本条款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使发包方增加了费用,发包方略收回新增的费用,也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3.1.6 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发包方有权采取其认为有必要的一切措施,包括将承略分略委托其略。此时,发包方将核减工程合同价款,略扣回由于此项工作使发包方发生的费用。
3.2 开工及延期开工
3.2.1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的要求,工期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
3.3 暂停施工与复工
3.3.1 发包方可随时要求承包方对本略暂停施工。在停工期间,略分的工程、设备及材料应由承包方妥善加以保护和保管,以保证其不受损失或损害。
3.3.2 在发包方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时,发包方将组织有关方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略检查。承包方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在工程、设备及材料中的任何损害和缺陷。
3.3.3 略发包方暂停施工的指示略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发生费用可按照本合同第10.2索赔条款略索赔。因承包方未按发包方的略分的工程、设备及材料应由承包方妥善加以略带来的后果,承包方将无权索赔。
3.3.4 上述暂停施工如果已持续20天以上,承包方可以书面要求发包方允许继续施工。如果发包方在收到此要求7天内未给出许可,承包方可通知发包方将受略分按照本合同第8.2.略理。
3.3.5 如果暂停施工是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则上述第3.3.3和3.3.4条款不成立。
3.4 工期延误
3.4.1 因以下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4.1.1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4.1.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略;
3.4.1.3 发包方未按合略需指令、批准或提供了被证明是错误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略;
3.4.1.4 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
3.4.1.5 由发包方供应的设备材料未能按照略并被发包方确认影响工期;
3.4.1.6 不可抗力;
3.4.1.7 因发略合同约定略造成的工期延误。
3.4.2 承包方在3.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4.3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未影响到工程关键线路,则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消除此类影响。
3.5 工程竣工
3.5.1 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和每个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且按照本合同第9.1竣工验收条款规定获得通过。
3.5.2 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5.3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4 质量与检验
4.1 工程质量
4.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略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4.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2 检查和返工
4.2.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检验,并有责任、义务全力配合发包方接受监理及有关方对工程的检查,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略分,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3 发包方、监理及有关方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略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能解除承包方对工程质量应负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4.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3.1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10天,应按照本合同第1.3.3条款规定的标准、规范要求,向发包方报送合同工程的A、B、C三级质量控制点设置计划,发包方将组织监理及其他相关方略审查确认,并将审查意见书面返回承包方,供工略。
4.3.2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略位,略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组略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相关方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后,略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3.3 发包方不能略验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发包方未提出延期要求,略验收,略组织验收,发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但对于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否则,略隐蔽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4.3.4 经相关方检查,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而相关方在验收后24小时内不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视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略隐蔽或继续施工。
4.4 重新检验
当发包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略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如影响工程关键线路的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 安全、文明施工和消防管理
5.1 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
5.1.1 承包方应遵守国家、略在地地方政府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并按照发包方的具体要求,严格按安全、环保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环保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略业和发包方检查人员实施的监督、略罚。
5.1.2 为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承包方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主要人员的任用及撤换必须经发包方的同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贯穿施工全过程和覆盖全岗位的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HSE)管理制度及措施,略相应的检查制度及奖罚条例。
5.1.3 承包方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略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承包方应略门建立密切X关系,以保证在略都有医护人员、急救设备、医务室及救护车服务。
5.1.4 承包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略必须的福利和卫生略病的预防。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对人员的健康、安全、福利以及财产损坏情况留有记录并写出报告。
5.1.5 承包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实略的水污染、噪音污染、大气污染等实施有效管理,略门的监督、检查。
5.1.6 承略有适用于其员工的有关劳动法,按时发放工资及其略得,保证员工的一切合法权益。
5.1.7 由于承包方职业健康、安全、环保(HSE)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1.8 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略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5.2 安全防护
5.2.1 承包方在X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和监理审查、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2.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和监理审查、认可后实施。
5.3 略理
5.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略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略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3.2 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略理。
5.4 消防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略防火管理制度,现场必须安排消防车出入口和消防道路,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略严禁吸烟,必要时可设置吸烟室,交叉区域动火、动焊应事先申请,采取防护措施,略电器使用方法。
5.4.1 发包方将略门签署消防协议,略人员状况和危险性,略门配备消防人员和消防设备。承包方要按照发包方略门配合,处略和相关设施的消防工作。
5.4.2 承包方负责自身范略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管理。承包方应提略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火灾,这些要求包括:
5.4.2.1 所有建筑物、仓储区域和工作区域均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放置于醒目的位置。
5.4.2.2 在焊接或者气割作业时,略附近配备灭火器。
5.4.2.3 略的车辆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机具上均要配备灭火器。
5.4.2.4 对所有承略灭火器使用培训,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做出迅速反应。
5.4.2.5 要严格按照规程略维护、保证按规定充装灭火剂,并按规程操作。
5.4.3 承包方应略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4.4 承包方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略防火负责人,具体略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5.4.5 施工临略、围网和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5.4.6 应当建立和保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并按照规则要求存放、保管施工材料。一般仓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其他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压缩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略所分装、调料;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危险物料应及时清除。
5.4.7 承包方应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并制定防火措施。应略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5.4.8 检查与监督
5.4.8.1 发包方将对承包方的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承包方应及时整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5.4.8.2 承包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发包方备案;同时,提供检查人员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安全、消防检查。
5.4.8.3 承包方应积极迎略门组织的检查,并把检查问题及时通报给发包方。承包方略门的要求对检查略整改,把问题整改情况通报给发包方。
5.5 现场清理
5.5.1 合同工程验收后,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指令,在规定时间略自费撤走任何剩余的承包方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5.5.2 上述物品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被撤出,发包方有略处理任何这些剩余物品,并有权收回有关或由于此类出售、处理略所发生的费用。
5.5.3 上述出售的余款将付给承包方,如果出售收入少于发包方的费用,承包方应将差额付给发包方,或发包方有权在需支付承包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回。
6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固定综合单价下称合同价款)的充分性
6.1.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6.1.2 承包方被认为已确信合同价款的正确性与充分性。
6.1.3 承包方被认为已将合同价款建立在略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视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
6.1.4 合同价款应包括根据略义务以及为正确的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略有关事项。
6.1.5 合同价款不因劳务、材料、汇率或其它事项或单价变化而调整。
6.2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6.3 工程量的确认
6.3.1 承包方应在完工后向发包方(监理)提交符合要求的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监理)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及过程签证单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后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3.2 发包方(监理)收到承包方报告后 28 略计量,且未有任何书面意见返回承包方,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初步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阶段依据。发包方(监理)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6.3.3 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及变更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以及虽然完成但未经发包方代表质量认可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6.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6.4.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已经核实的下列款项:
6.4.1.1 已完成工程的进度款
6.4.1.2 扣减30%的工程预留款;
6.4.1.3 扣减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6.4.1.4 略有付款证书上的已经核准的扣减款额;
6.4.1.5 根据本合同第8条款承包方有权得到的工程变更费用;
6.4.1.6 发包方代交代扣的相应款项;
6.4.1.7 其他扣款。
6.4.2 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应有继续按计划保持正常施工三个月的能力。在此之后,发包方仍未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6.4.3 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6.4.4 支付限额:本工程发包方在累计支付至工程进度款的60%时,发包方暂停支付;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移交业主、结算后,发包方在6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80%;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略结算审计,完成审计后付款至结算审计金额的90%;余款结算总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
6.4.5工程款支付的财务要求为:
n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一笔付款在承包方开具相等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付款】;
n 代交代扣税金、劳保统筹略门规定的其他税种:(按略)
n 保险费代交代扣:(按略)
7 材料供应
7.1 承包方采购材料
7.1.1 本工程除钢筋、略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方供应。对于合同约定的大宗材料,承包方在采购前必须向发包方提交供应商短名单,并得到发包方书略。
7.1.2 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组织略查验。
7.1.3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的时略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1.4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相关规略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1.5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将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1.6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
8 工程变更
8.1 工程设计变更
8.1.1 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如需对原略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承包方按照发包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8.1.1.1 更略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8.1.1.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8.1.1.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8.1.1.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8.1.2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略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发包方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3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以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略约定分担或分享。
8.2 其他变更
8.2.1 略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对本合同的补充。
8.2.2 因发略合同略造成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更。
8.3 确定变更价款
8.3.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发生后30天内,提出变更工程量的报告,经发包方(监理)确认后按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及约定的支付方式予以确认并归入结算。
8.3.2 承包方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不向发包方提出变更工程量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工程量的变更。
8.3.3 发包方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工程量的变更,按本合同条款第10.3条关于略理。
8.3.4 发包方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变更作为追加合同工程量,变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3.5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工程量。
9 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竣工验收
9.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六份, doc或pdf格式电子文档一份。
9.1.2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9.1.3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9.1.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9.1.5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9.1.6 工程办理中间交接的验收程序按本合同第9.1.1条款至第9.1.4条款办理。
9.1.7 双方约定: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后45天内提供2份竣工图和6份交工技术资料。
9.1.8 因承包方的原因,如果相关的中间交接或竣工验收未被通过时,发包方将有权:
9.1.8.1 要求承包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重新验收,所耽误的工期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9.1.8.2 如果未略分使发包方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将拒收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9.1.8.3 上述拒收工程如发包方最终同意接收,则承包略有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款应予减少,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验收未被通过的后果以略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且承包方应在接收证书签字前支付相应款项,或发包方有权在支付承包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回。
9.2 竣工结算
9.2.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9.2.2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结算资料或按照发包方的要求经修改的竣工结算报告、结算资略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略向承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
9.2.3 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10.3条款关于略理。
9.3 质量保修
9.3.1 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9.3.2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为承包方负略内容。
9.3.3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略第279号令)规定,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机械竣工之日算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9.3.4 质量保修责任
9.3.4.1 保修期为在该项目合理使用年限内的终生质保,自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的次日起算,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发现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承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天内派人无偿修理。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9.3.4.2 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方负责维修,责任方承担费用。
9.3.4.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方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3.5双方约定:1.保修期第二年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结算审计总价的8%;2. 保修期第三年期满无质量问题28天内发包方将结算总价2%价款支付给承包方。质保金不计利息。
10 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 违约
10.1.1 发包方违约情况:
10.1.1.1 本合同第6.2条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10.1.1.2 本合同第6.4.3条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的协议,导致施工略;
10.1.1.3 当发生上述发包方的违约事件,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1.2 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0.1.2.1 本合同条款第3.5.3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违约责任为:延误工期的第1-15天,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从第16天起,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10.1.2.2 本合同条款第4.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违约责任为:扣除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但当出现本合同第9.1.8.2和9.1.8.3条款情况时不受此限制。
10.1.2.3 略合同义务或不按略义务的其他情况,违约责任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发包方损失。
10.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略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略合同。
10.2 索赔
10.2.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0.2.2 发包方未能按略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0.2.2.1 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10.2.2.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10.2.2.3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10.2.2.4 当该索赔略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合同第10.2.2.3条款规定相同。
10.2.3 当承包方因其自身原因发生工期延误、施工缺陷以及其他未能按略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及其它损失,发包方将按10.2.2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反索赔,并有权在需支付承包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回其反索赔金额。
10.3 争议
10.3.1 发包方、略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X协商,自行和解。当无法和解时,双方约定向X省X市平略起诉。
10.3.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略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0.3.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略,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0.3.2.2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1.补充条款
11.1 所有承包方不得挂靠,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方自负,同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未付工程款不再支付。
11.2 承包方在工程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质检员及其他主要专业工程师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将予以20略理,更换项目总工将予以10略理,并有权终止施工合同,承包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经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将予以4万元/人·略理。更换项目总工将予以2万元/人·略理,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略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经发包方认可。
11.3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每月有不少于20个日历天在其略,否则将承担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连续20天均未能有效到位,发包有权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1.4 略管理人员不胜任,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其更换。
11.5 发包方增加的工程项目,按承包方的承诺、建设施工合同、略文件相关规定计算价款。
11.6 承包方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合同及经发包方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11.6.1 因承包方原因里程碑进度未完成,不予支付工程款。
11.6.2 因承包方原因完不成施工计划,发包方有权切割工程或解除施工合同。
11.6.3 承包方在施工准备及开工节点考核时,对具备开工条件的单位工程无故拖延开工时间一周以上,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或切割其承包的工程内容。
11.6.4承包方无法保证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发包方略以20000元/略理,,同略分单位工程、后续工程,另行安排有资质有略 * 施工。
11.7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及施工标准、规范、强略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方必须负责无偿返工。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承包方除无偿返工、承担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略门处罚外,发包方将给予承包方10000~ ## 元/略理,同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并保留解除施工合同的权力。
11.8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构件以及有关材料,承包方应当在监理工程略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略检测,检测费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有质量略位委托有资质的略鉴定,经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承包方承担。
11.9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发包方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各环节的技术、管理资料。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向发包方提交两套完整、规范的工程竣工资料、图纸,doc或pdf格式电子文档竣工资料一份。承包方工程竣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并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善按时提交的,将承担10万略理,责任单位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11.10 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指定的质控略采购,若发现承包方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批准同意,采购使用发包方指定以外品牌材料,经核实,略清退,已施工工略理,同时发包方将保留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工程款。
11.11 承包方略在地略门对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市容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按当地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施工环境卫生等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将不予支付。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11.12 承包方使用农民工及其它劳务用工,略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务工资,否则,造成后果自负,同时发包方可直接使用承包方工程款支付劳务工资,并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1.13 承包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或切割其承包的工程内容,解除合同或切割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1.13.1 承包方将承略转包或非法分包;
11.13.2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
11.13.3 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按合同要求时间有效到位;
11.13.4 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开工时间超过发包方要求开工时间一周以上的;
11.13.5 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力,造成工地施工管理混乱,文明施工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规范要求,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11.13.6 工期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成合同工期的;
11.13.7 一个单位工程连续出现三次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分部(项)工程自检合格但检查评定不合格的;
11.13.8 工程施工中存在重X全、质量隐患且不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
11.14 发包方及略门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办法及规定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2 其他
12.1 工程分包
12.1.1 承略将略工程转包给他人,略将略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2.1.2 承包方的任何分包实施之前,均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交相关审查资料。非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略分分包,否则,承包方将被视为违约。
12.1.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略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略。分包单位略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2.1.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其分包单位结算。
12.1.5 当分包工程的进展不满足合同要求时,发包方有权采取一切其认为有必要的措施以促进工程进展。
12.2 不可抗力
12.2.1 不可抗力指发包方、承包方均无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继续履约或不能依法履约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2.2.1.1 天灾:地震、飓风、台风、火山活动等;
12.2.1.2 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入侵、略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12.2.1.3 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战;
12.2.1.4 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略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12.2.1.5 暴乱、动乱或骚乱,略限于承包方或其分包雇员中间的情况除外。
12.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略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2.2.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2.2.3.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略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12.2.3.2 发包方、承包方人略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2.2.3.3 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2.2.3.4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略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2.2.3.5 略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2.2.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2.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应报告和尽可能详尽的资料、数据,略索赔。
12.2.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承包方未能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应报告和尽可能详尽的资料、数据,略的索赔不成功,则略承担的相应责任不成立。
12.2.6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略有合理的努力,使不略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
12.2.7 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及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12.3 保险
12.3.1 本工程承包方的保险范围按照略在地地方政府的略。
12.3.2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2.3.3 保险事故发生后,承包方有责任为发包方取得保险赔偿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12.4 履约保证
12.4.1 合同协议书签订14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以发包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支付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不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
12.4.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包含合同工期和合理的延长期。开具保函(包括办理延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2.4.3 该履约保略必须是在中国注册并经营的。履约保函格式必须符合发包方的要求。
12.5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2.5.1 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2.5.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6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2.6.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略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4小时略门,发包方、承略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6.2 施工中发现了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略置方案,略置方案后24小时内会同有关单位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12.7 合同解除
12.7.1 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2.7.2 因发包方原因暂停施工,并发生本合同第3.3.4条款情况时,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2.7.3 发生本合同第11.1条款禁止的情况,略将略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2.7.4 略实际情况可明显推断出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实际竣工工期将推迟10天以上时,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2.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2.7.5.1 因不可抗力致使略;
12.7.5.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略或可明显推断出合同工程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
12.7.6 一方依据本合同第12.7.2、12.7.3、12.7.4、12.7.5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0.3条关于略理。
12.7.7 因发包方原因合同解除后:
12.7.7.1 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包括交工技术文件)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12.7.7.2 按发包方要求将除了安全需要以外的自有机械设备和人略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略发生的费用;
12.7.7.3 承包方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需提供订货合同原件供审查),由承包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2.7.7.4 发包方退还承包方的履约担保;
12.7.7.5 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12.7.8 因承包方原因合同解除后:
12.7.8.1 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包括交工技术文件)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12.7.8.2 发包方及其指定的其他承包方有权使用略机械设备、材料、临时设施、施工文件中他们略分,该部分将在发包方认为合适的时间指令承包方略;略分将在接到发包方书面指令后,由承包方立即略;
12.7.8.3 发包方将及时确定其使用略机械设备、材料、临时设施、施工文件的费用以及截止合同解除日应支付承包方的合同价款,确定后同时通知承包方;
12.7.8.4 在发包方确定工程施工、竣工、修复任何缺陷的费用、因延误竣工的赔偿费、为继续完成本工程而多付的任何额外费用以及发包略其他费用之前,发包方将暂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费用;
12.7.8.5 发包方按照第12.7.8.略确定的费用扣除按照第12.7.8.略确定的费用后,余额将支付给承包方。
12.8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8.1 双方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确定合同生效方式。
12.8.2 发包方、略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2.8.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9 税费
12.9.1 现行略在地地方政府对发包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发包方负担。
12.9.2 现行略在地地方政府对承包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方负担。
12.9.3 本工程发包方代承包方缴纳的一切税费将由发包方在支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回。
12.9.3 如果发包方依据国家法律,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而需承包方协助时,承包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12.10 保密
12.10.1 除非对方书面同意,合同双方应保密,不应把对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12.10.2 承包方可以略得到的相关文件、数据和其他略分包合同时将分包略需要的相关文件、数据和其他资料提供给其分包单位,同时承包方应从略获得类似的保密保证。
12.10.3 双方均不略获得的文件、数据和其他略本合同之略。
12.10.4 上述12.10.1-12.10.略规定的任何一方义务并不适应以下资料:
12.10.4.1 非哪一方过失,现在或以后公开的资料;
12.10.4.2 能够证明在泄密出现时略有,并且不是以前直接或间接从其他地方获得的资料;
12.10.4.3 在无保密义务下从第三方合法转到另一方的资料。
12.10.5合同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的约定继续有效。
12.11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10份,发包人6份、承包人4份。
发包方: 承包方:
X略(公章)(公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略: 略: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3X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桩基工程报价单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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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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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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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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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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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造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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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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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灌注桩土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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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桩基定位放线、定位管安装、钻孔、清孔;钢筋下料、焊接、钢筋笼吊装、就位;导管安装、砼浇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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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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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4米(共146棵桩,单桩长度按20米考虑,略分不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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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桩机械采用旋挖式打桩机,桩底保证入中风化岩0.8米以上。按设计图纸施工。所报价格包括辅助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规费、劳保费、措施费、略费用,但不包含钢筋、商砼费用。税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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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灌注桩岩石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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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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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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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米(每棵桩按1米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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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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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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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公章)
代表: 二〇一八年月日
附件4 投标确认函
投标确认函
回执请发至邮箱( ## @qq.com)
X略:
略书,本公司愿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略文件的要求参加此次投标活动,现予以确认。
投标单位(单位公章):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附:付款信息(投标保证金交易账户)
付款单位全称:
略:
付款账号:
略号:
注:略与我公司汇款交易账户,方便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请投标单位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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