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科 (略) 对流域水体的影响, (略) 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 (略) 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的可操作性,我局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 (略)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 (略) 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略) 会意见,公示期为30天,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 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三明市 (略) (邮政编码: ***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略)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三明市政府门户网意见征集栏目提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
联系人:苏江海 周治诚 联系电话: *** 、 ***
附件:《 (略)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明 (略)
2018年11月28日
(略)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评价目的】 (略) 企业落实环境保护 (略) 会责任,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 (略)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 (略) 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略) )、《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 (略) ),以及《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环境信用评价 (略) 企业。
可能导致流域水质类别下降,或直接造成生态破坏等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 (略) 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评价原则】环境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动态调整、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评价指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异常状态、一票否决、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鼓励机制六个方面的指标(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其他规定】本办法未规定的评价等级、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等其他事项依照《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略)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表》
附件二:《三明市第一批纳入环境信用评价 (略) 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