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出具自贡一中培德分校教学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许可的申请》(自一中发〔2024〕5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贡一中培德分校教学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自发改发〔2022〕163号)、我局审核通过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略) 第一中 (略) 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储备土地临时弃土协议》,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 (略) 2014年 (略) 建设用地20488平方米,位于大安区和平街道茴新村3组、8组、10组,作为自贡一中培德分校教学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我局审核通过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四至界限以我局签章的用地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
二、批准使用时间为2024年2月2日到2025年2月1日,临时使用期限为1年。你单位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 (略) 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恢复原状。
三、你公司在使用时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四、 (略) 第一中学校临时用地使用届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工程完毕停止使用之日起1年内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期满确需使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此复。
附件:自贡一中培德分校教学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红线图
(略) 大安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