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17日我局对 (略) 2×*吨苯酚*酮产业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14号
关于 (略) 2×*吨苯酚
*酮产业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单位《 (略) 2×*吨苯酚*酮产业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略) 拟投资*.*元,建设“2×*吨苯酚*酮产业链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69.*m2,主要建设内容:异*苯装置区建设28.*t/a异*苯装置(2套;每套装置区占地面积2622m2),苯酚*酮装置区建设*t/a苯酚*酮装置(2套;每套占地面积*m2),双酚A(BPA)装置区建设*t/a双酚A装置(2套;每套装置生产框架占地面积*m2)、双酚A造粒包装及库房(2间;每间占地面积2275m2),碳酸二苯酯(DPC)装置区建设*t/a碳酸二苯酯装置(生产框架占地面积*m2),聚碳酸酯(PC)装置区建设*t/a聚碳酸酯装置(生产框架占地面积6300m2);化学品装卸车栈台(占地面积7169m2);原料及成品综合罐组建设9 个内浮顶储罐,包括*酮储罐(2个;有效容积6000m3/个)、*醇储罐(2个;有效容积800m3/个)、碳酸二*酯储罐(2个;有效容积500m3/个)、苯*醚储罐(有效容积100m3)、异*苯装置重组分S1-14储罐(有效容积500m3)、双酚A轻油S3-2储罐(有效容积300m3);*烯球罐组建设球罐(6个;有效容积3000m3/个);苯原料罐组建设5个内浮顶罐包括苯储罐(4个;有效容积6000m3/个),污苯S1-13及S2-4储罐(有效容积500m3);苯酚成品罐组建设3个固定顶罐,包括苯酚储罐(2个;有效容积6000m3/个)、双酚A多元酚S3-1储罐(有效容积1000m3);酸碱罐组建设4个固定顶罐,包括98%硫酸储罐(2个;有效容积200m3/个)、32%碱液储罐(2个;有效容积500m3/个);酚酮中间罐组Ⅰ包括苯酚*酮装置重组分S2-3储罐(固定顶;有效容积1500m3)、苯酚*酮混合液中间储罐(2个;内浮顶;有效容积6000m3/个);酚酮中间罐组Ⅱ建设10个内浮顶罐,包括*酮储罐(4个;有效容积800m3/个)、异*苯储罐(4个;有效容积800m3/个)、异*苯中间缓冲罐(2个;有效容积6000m3/个);酚酮中间罐组Ⅲ建设苯酚储罐(4个;固定顶;有效容积800m3/个);DPC、PC罐组包括碳酸二*酯储罐(内浮顶;1500m3),*醇储罐(内浮顶;有效容积1500m3),碳酸二苯酯储罐(2个;固定顶;有效容积1200m3/个),*基苯基碳酸酯储罐(固定顶;有效容积1000m3),DPC装置重组分分离塔催化剂废液S4-3储罐(固定顶;有效容积600m3),DPC装置苯酚脱水塔废液S4-1,ANS分离塔、MB分离塔、薄膜蒸发器废液S4-2和PC装置DPC精馏废液S5-1储罐(固定顶;有效容积400m3),苯酚循环储罐(固定顶;有效容积1000m3),苯酚精制储罐(固定顶;有效容积2200m3),苯酚接收储罐(固定顶;有效容积150m3);双酚A仓库(占地面积*m2),化学品库(占地面积972m2),综合仓库(占地面积1296m2),PC仓库(占地面积4200m2);PC装置区设1台导热油炉(热负荷为*kcal/h)用于PC装置生产供热,冷冻站(2座;占地面积767m2/座),2套循环水系统设计循环能力分别为*m3/h和*m3/h,冷凝液精处理站(占地面积1125m2),空分空压站(占地面积6840m2)设置1套*Nm3/h的冷深法空分装置、液氮储罐(有效容积200m3),除氧站(占地面积429m2),消防水池(2个;有效容积9000m3/个),消防泡沫站(占地面积96m2),综合维修车间(占地面积3456m2);中心控制室、中心化验室、食堂、综合办公楼等。其他公用工程依托园区。
建设规模: 苯酚43.*t/a、*酮26.*t/a、双酚A*t/a、聚碳酸酯*t/a,副产品*醇2.*t/a、苯*醚0.*t/a。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2套苯酚*酮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气经“RTO(各配1套)”处理后,引至排气筒(P1;高50m)排放;
RTO出口SO2、NOx、颗粒物、NMHC、*醛、酚类、*酮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及表6排放限值。
异*苯装置、PC装置、罐区、装卸栈台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废气废液焚烧炉处理后,引至排气筒(P1;高50m)排放;
双酚A装置、DPC装置有机废气通过“二级冷凝+二级水洗”,经废气废液焚烧炉处理后,由排气筒(P1;高50m)排放;
废气废液焚烧炉出口SO2、NOx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6排放限值;CO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表3浓度限值;*酮、*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6排放限值;颗粒物、酚类、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排放限值;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排放限值;氨逃逸浓度参照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3-2018)表4要求。
2套双酚A装置卸、放料和造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各配1套)”处理后,分别经排气筒(P2;高15m)、排气筒(P3;高15m)排放;
双酚A装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排放限值。
PC装置筛分器产生的颗粒物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4;高15m)排放;
PC装置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排放限值。
中心化验室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通过排气筒(P5;高15m)排放;
中心化验室有组织排放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排放限值。
危废库和化学品库均全封闭,废气经集气设施和输送管道引入“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6;高15m)排放;
危废库和化学品库排放的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中标准值。
污水站MVR有机废气、污泥脱水间废气和各产臭水池加盖封闭后收集的恶臭气体经密闭收集,采用“一级碱洗塔+生物滴滤+生物滤池+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7;高18m)排放;
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排放的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排放限值;苯、酚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排放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值。
导热油炉以天然气作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通过排气筒(P8;高20m)排放;
导热油炉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4)表3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专用排烟道引至食堂楼顶排放;
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表2“中型”规模标准。
各工艺装置及辅助设施在开/停车、事故时产生的火炬气,以及*烯压力罐安全阀排放尾气引入火炬(高90m)。
本项目生产设施采用密闭式,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装置,液体物料均为密闭管道进料和输送;接收罐产生废气做到收集处理;污水站高浓废水处理环节、调节池等容易产生VOCs环节封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苯、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7浓度限值;酚类、*醇、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浓度限值;NH3、H2S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危险废物焚烧炉其他指标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表1和表2。
本项目RTO出口、废气废液焚烧炉出口在并入P1排气筒前分别设置采样孔并安装在线监测。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 (略) 。
2.本项采用“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建设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100m3/h),苯酚*酮装置废水通过“MVR”预处理后进入综合调节池;异*苯装置废水采用“双氧水湿式催化氧化处理工艺”预处理后进入综合调节池;PC装置废水、双酚A装置废气处理设施排水、焚烧炉余热锅炉排水、RTO设备余热锅炉排水、中央化验室排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冷凝液精处理站再生废水进入综合调节池;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池,池内废水收集后进入综合调节池;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2个;有效容积10m3/个)预处理后进入综合调节池。综合调节池出水采用“UASB+初沉池+一级A/O+二沉池+二级A/O+三沉池+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进入外排水池(有效容积450m3),通过废水总排 (略) 东新基础 (略) 污水处理厂;
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设计处理规模150m3/h),采用“絮凝沉淀+A/O+MBR+保安过滤+RO反渗透”技术对冷凝液精处理站反洗废水、循环水站排污水进行再生后全部回用于厂内循环水站。RO膜系统产生的浓水进入外排水池与污水处理站出水混合后一同通过废水总排口 (略) (略) 东新基础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东洲河。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中pH、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苯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1排放限值;挥发酚、苯、异*苯、双酚A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1、表3排放限值;其余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表2排放浓度;回用水水质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要求。
污水处理站设置在线监测设施。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采取低噪音设备、隔声、吸声、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产生的工艺固废中轻油,苯酚脱水塔废液,ANS 分离塔、MB 分离塔、薄膜蒸发器废液,重组分分离塔催化剂废液,精馏釜残在废液储罐内暂存并通过废气废液焚烧炉(废气处理能力为3000m3/h,废液处理能力为3.4t/h)焚烧;
异*苯和苯酚*酮装置产生的重组分和污苯暂存在废液储罐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废气废液焚烧炉产生的炉渣,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工艺废气使用的布袋集尘器内定期更换的废布袋、双酚A 装置污水预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MVR 污水预处理设施产生的废盐,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MBR 膜、废RO 膜、污泥,冷凝液精处理站产生的浮油及污泥、废滤芯、废树脂, 空压机定期更换的含油废液,冷冻站定期更换的废*二醇溶液,化验室、在线监测系统产生的废液,导热油炉定期更换的废导热油,双酚A 和PC 装置产生的废滤芯,原辅材料使用中产生的沾染化学品的废原料包装,设备保养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在危废库(占地面积648m2)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各装置产生的部分废催化剂、废支撑剂转运当天现场打包转移,不在危废库内暂存;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
危废贮存设施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地下水监控井5个。
6.本项目建设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2200m3)1座、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500m3)4座。
清净雨水经雨水监测池(有效容积5000m3)监测合格后排至园 (略) 。
设置三级防控体系:一级防控措施各装置区围堰和罐区防火堤;二级防控措施是雨污切换阀门;三级防控措施是设置1座事故池(有效容积*m3)。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