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部分 |
标的名称 | 地下室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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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2 | 挂牌价格 | 79.00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1-11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1-24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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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旦增觉旦 联系电话:* | |||||||||||||||||||||||||||||||||||||||||||||||||||||||||||||||||||||||||||||
标的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旦增觉旦 联系电话:*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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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西藏 (略)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3-08-04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9-25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87.78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79.00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该标的*个月的月保底租金(按首个租赁年度保底租金标准计算)和*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总额的合同保证金即押金,作为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的保证。 2、该标的的月保底租金及/或物业管理费及发生调整时,双方应重新计算该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并进行相应调整。 3、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署后【15】日内向出租方支付合同保证金。 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从其已付的合同保证金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中抵扣其必须向出租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4、租期内,如承租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推广费(若有)、收银机使用费(若有)、能源费、违约金及其他承租方应当支付的费用或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出租方有权从合同保证金中抵扣承租方的应付未付款项、赔偿金额或直接以合同保证金抵扣承租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抵扣不影响出租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方式)。承租方应在出租方的书面抵扣通知送达后15日内向出租方补足被抵扣的合同保证金。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承租方按照约定将该标的交还给出租方并通过 (略) 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办妥以该标的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证照的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的手续),履行完毕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30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无息退还剩余的合同保证金(若有)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承诺遵守出租方管理公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并遵守出租方制定并不时修改的关于拉萨乃仓文化艺术广场各方面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包括装修守则、商户手册、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营业员手册、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要求等)。承租方应与出租方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承租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也构成对出租方的承诺,出租方有权直接援引向承租方主张权利。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每1年递增5%,装修免租期1-6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按两个月租金及两个月物业费收取。首期交易价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结算,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3、免租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当承担物业、建筑垃圾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如自行清运,则无此项,本协议下承租方自行清运),以及该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能源费等费用。同时,应交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等。 4、出租方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房屋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承租方正常营业造成影响)。承租方不得因此而向出租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5、承租方不得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纠纷或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出租方交纳租金、能源费等相关费用。 6、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还需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装修费、装修垃圾运输费、经营垃圾运输费、详见租赁合同。 7、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拉萨乃仓文化生活艺术广场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及拉萨乃仓文化生活艺术广场相关的规定使用的公共区域(仅供部分或个别商铺使用或拟出租部分的公共区域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出租方及出租 (略)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共区域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8、承租方将该标的用于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标的用途的报批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在该标的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等(如法律法规等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或最晚不迟于该标的开业日前,按照附件三“租户备案登记证照清单”中所列示的租户备案登记证照清单,将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复印件加盖承租方公章后提供给出租方备案,并向出租方提交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原件供出租方核对。 10、如承租方为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企业的,承租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取得其经营所必需的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等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并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最晚不迟于入场经营实际开业日之前,将该等许可证照的复印件加盖承租方公章后提供给出租方备案,并向出租方提交该等许可证照的原件供出租方审查。 11、承租方应当保证上述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在其经营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若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到期、变更、丢失、损坏或发生其他影响法律效力的情况,承租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新换发的合法有效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供出租方备案审查。若因承租方违反本条规定受到政府罚款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追索,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的罚款和责任;因此导致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12、承租方租赁商铺内水、电费、天然气(或煤气)等能源费用按月抄表,承租方按实际用量支付相应的费用。承租方须自行负担自交付日开始至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收回该标的期间的能源费,承租方需按 (略) 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向 (略) 支付能源费。 (略) 有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能源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但每次调整需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按照调整后费用支付。 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承租方按照约定将该标的交还给出租方并通过 (略) 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办妥以该标的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证照的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的手续),履行完毕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30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无息退还剩余的合同保证金(若有)。 14、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关税费。 15、承租方应就承租时约定的业态履行租赁合同,同时,应保证装修品质,若因装修品质未达到承租时承诺的品质,出租方可无条件要求承租方退场,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6、承租方应按照 (略) 的要求办理装修及进场手续并严格遵守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否则 (略) 有权拒绝承租方进场装修。 17、承租方须于进场施工前15日就有关装修之承包商、装修方案、工程进度表、设计图纸、材料等提交 (略) 审核并取得 (略) 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承租方装修如有涉及商铺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水、电、天然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及排污等商铺内附属设施设备或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 18、如承租方在装修过程中对该标的外立面(如墙、柱颜色,门头、玻璃门等)有改动的,须提前书面告知出租方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9、承租方在装修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出租方规定的商铺外围包装方案进行包装后方可施工。如果出租方指定外围包装施工方的,承租方对该标的的装修所设置的围挡应当委托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施工方制作完成。 20、商铺内任何形式的装修、整改须在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实施,但出租方的同意主要针对管理因素考虑,不视为对承租方装修、改造行为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因装修、整改施工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1、承租方应遵守 (略) 的装修管理规定并保证其装修工程承包商遵守上述规定。 22、装修期内出租方不收取承租方租金和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但其余费用依租赁合同及商场装修守则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承租方的其他义务并不免除。承租方已经充分考虑到出租方和/ (略) 对装修时间和装修管理的严格规定,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承租方不得要求调整计租日、延长装修期或要求出租方和/ (略) 给予任何形式补偿。如果承租方在装修期满后对该标的进行再次装修或者任何形式施工的,不再享受免交租金和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的优惠。 2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根据商场的整体发展变化定期将该标的装修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改造前承租方须将装修改造方案提交出租方,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24、出租方在承租方授权情况下可查询承租方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财报。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提供经营数据承租方务必保证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5、商场统一营业时间以出租方的通知为准,承租方保证遵守上述统一营业时间的规定,保证该标的全部区域在出租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持续营业。出租方有权对营业时间依特殊情况做出调整,承租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如承租方对营业时间有特殊要求,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除出租方同意外,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所指定的营业时间营业。承租方事先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暂停营业。 26、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开业前自行办理并取得该标的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营业证照、权利证书、行政许可或批复,且保证该等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文件真实、合法、在租期内持续有效且不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限制。如证照或资质证书无法办理,承租方不得以此为借口退租。 27、承租方不得使用该标的、促使或容许他人使用该标的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该标的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从事侵犯第三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以及其他对出租方及其关联企业或商场的商誉、信誉和形象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会对出租方及关联企业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 28、承租方不得在该标的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产生噪音、空气污染、排污管堵塞的行为而影响邻近商铺或出租方的经营。承租方不得在该标的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在商铺内储存任何危及商铺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材料或物品。 29、因承租方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缺陷、瑕疵而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遇有消费者或者第三方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出投诉,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经营活动提出某些改正指示或进行相应处罚时,承租方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对该投诉、改正指示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置或处理,并书面通知出租方。若因承租方原因给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需赔偿但承租方未及时赔偿,出租方有权使用合同保证金进行预先赔偿,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通知后15天内补齐合同保证金,否则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出租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导致出租方受到任何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如果第三方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出投诉或政府有关部门对承租方经营活动提出某些改正指示或进行相应处罚累积发生3次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0、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或商场的名义对外借贷或以租赁商铺对债务进行抵押和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1、承租方应具备履行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资格,并保证实际经营该标的。在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租、转借、置换其对该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之权益。除房屋以外,属于承租方的一切(如知识产权等),承租方有权转让、转租、转借等。 32、租赁期限届满时,若承租方拟继续租赁的,且出租方若意向将此标的继续对外出租,承租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的6个月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承租方未能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继续租赁该标的意向的,或出租方对该标的另有安排的,则承租方不享有优先续租权,承租方并应无条件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日交还商铺。 33、在租赁期满之日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之日,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要求将该标的恢复至毛坯房状态。承租方应将承租方进行的装修和装饰及增添的设备全部拆除,并确保商铺原有所属出租方的设施设备完好无损,使该标的处于出租方交付商铺时状态。若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无需将该标的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无任何义务就承租方对该标的和/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作出任何补偿和/或赔偿,并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装饰装修的设施设备。 34、标的查看联系人:旦增觉旦 联系电话:* 35、具体事项及特别约定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1-24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68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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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