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10日我局拟对1个检测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镇江新区赵声路398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C04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镇江 (略) |
项目名称 | 二氧化钛类产品的应用检测平台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镇江新区*卯经十五路99号科技产业园发展区中心研发区19号楼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南京 (略)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400万元,租赁镇江新区*卯经十五路99号科技产业园发展区中心研发区19号楼YFQ-19-0300,进行二氧化钛类产品的应用检测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建成二氧化钛类产品的应用检测平台,年检测约4000次。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冷却排水达标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一同进入京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排放至长江。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 1962-2015)B级排放标准。 (三)本项目产生的检测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氯化氢、非*烷总烃。通过万向罩、通风柜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在检测过程中未被捕集的氯化氢、非*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非*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其中有组织排放限值执行表1标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表3标准。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挤出机、搅拌机、空压机、风机等,应严格落实优化布局、厂房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 (五)本项目产生的样板留存给客户; (略) ;废硒鼓、废墨盒由售后服务机构回收处理;废样品、废涂料、检测废液、废玻璃瓶和废玻璃珠、废扣式电池、废试剂瓶、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