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新田县 (略) 石灰生产线技术改造及扩建砂石生产线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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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行政审批股(新田县政务中心三楼 (略) 办公室)
项目名称:新田县 (略) 石灰生产线技术改造及扩建砂石生产线项目
文号:新环评【2024】14号
附件:新环评〔2024〕14号关于新 (略) 石灰生产线技术改造及扩建砂石生产线项目的批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之日满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