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略) (略)
地址: (略) 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605 邮编:*
法定代表人:薛东风 联系电话:0755-*
代理人:崔力 电话:*
代理人:孙瑜 电话:*
被投诉人1:青海欣江 (略)
地址: (略) 城 (略) 2号3号楼2单元2012室
联系人:巫耀辉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门源回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 (略) 于东大街交叉口东南80米
联系人:杨永金 联系电话:0970-*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 (略)
地址: (略) 城东 (略) 48号
联系人:杨磊
2023年11月6日, (略)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门源县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救灾物资及设备项目(青海欣江公招(货物)2023-007包号:1)”的评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审查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2月2日投诉人对本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满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8日门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2024年4月3日门源县人民政府撤销了该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门源县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中国移动 (略) 所投产品第3项由海 (略) 生产的DS-6250SE基站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参数,中标人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响应文件提供的参数涉嫌造假。
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中国移动 (略) 所投产品第5项由海 (略) 生产的产品车载台HM780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参数,中标人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响应文件提供的参数涉嫌造假。
投诉事项3:中标公司中国移动 (略) 所投产品第4项由海 (略) 生产的产品HP780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参数,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
投诉事项4:中标公司中国移动 (略) 所投产品第3项由海 (略) 生产的产品DS-6250SE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参数,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涉嫌造假。
投诉事项5:中标公司中国移动 (略) 所投产品第5项由海 (略) 生产的产品HM780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参数,投标文件检测报告涉嫌造假。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2023年本机关新成立了投诉调查小组(邀请了青海省电视台的一名专家、从青海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了两名专家)进行了审查,经专家小组审查,中国移动 (略) 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涉嫌造假的无事实依据。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调查小组联系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再次到青海欣江 (略) 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复审,对于中国移动 (略) SDR架构情况:中国移 (略) 响应文件中的产品参数基站采用一体化设计、支持直接 (略) 或配置数字集群系统,评审委员会认为一体化设计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对产品的功能及性能的要求。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2023年本机关新成立了投诉调查小组(邀请了青海省电视台的一名专家、从青海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了两名专家)进行了审查,经专家小组审查,中国移动 (略) 所投产品尺寸、重量、冷启动已按负偏离扣分,涉嫌造假的无事实依据。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调查小组联系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再次到青海欣江 (略) 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复审,对于技术参数打分情况: (略) (略) 、中国移 (略) 、 (略) 青海分公司、青海 (略) 的都是按照大项进行了负偏离扣分;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5:经调查, (略) (略) 在补正期间未能提供相关涉嫌造假的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证明资料,中国移动 (略) 在投诉答复中提供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检测报告原件。故投诉事项3、4、5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4、5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门源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