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略) 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2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2024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0号)要求,参照《2024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辽财税[2024]99号),现将《2 (略) (略) 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做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税目录》中若有遗漏而没有列入的项目,由执收单位随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目录》的格式,结合本地区实际,调整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布, (略) 财政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 (略) 财政局(税政法规科)反馈。
附件: 2 (略) 及市本级非税收入目录--铁市财发(2024)1号.xls
(略) 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此文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