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大庆 (略) :
你公司对我单位组织的“黑 (略) 大同区林源镇六井子村棚室小区扩建项目(项目编号:[*]QC[CS]*])中标结果”《质疑函》收悉,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条件,于2024年6月17日正式受理。我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组织原评委会专家组针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复审组织有关各方当事人召开了“质疑论证会”,现将质 (略) :
一、关于质疑事项一。 (略) 财政局《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4年第五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庆财采投处〔2024〕5号),“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略) 令 第765号)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故税务机关非社保经办机构。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更正公告要求“如供应商符合“《关于执行黑财规【2023】32号文件的几个问题》回复中按照供应商属地政府机关职能划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即可”情形的,需额外提供当地政府职能划分文件”,贵公司提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社保证明材料,非社保经办机构,但未“额外提供当地政府职能划分文件”,故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二、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首次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在质疑期内,我单位未收到供应商关于无法“额外提供当地政府职能划分文件”有关事项的质疑材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1号文件,“四、其他事项(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四、供应商在“质疑请求”中提出“专家复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专家复议”的规定。
五、质疑处理结论。根据磋商小组一致意见,我单位决定维持原评审意见。
本答复为最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 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财政厅(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质疑经办人(姓名):李丹丹; 联系电话:*
被质疑单位: (略) 大同区林源镇政府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