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本项临时用 (略) 自然资 (略) 批准,现将审批结果公示如下:
用地单位 | (略) (略) | |||
项目名称 | 228国道慈溪庵东至余姚梨洲段工程( (略) 北环 (略) 段)临时便道、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临时用地 | |||
土地位置 | (略) 宗汉街道、坎墩街道、崇寿镇 | |||
批准临时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耕 地 | 2.5045 | 其 他 农用地 | 0.1422 |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0.7813 | 建设用地 | 3.9372 | |
园 地 | 0.0686 | 未利用地 | 0.3038 | |
林 地 | 0.6881 | 草 地 | 0.0176 | |
合 计 | 7.6620 | |||
批准使用期限 | 自2024年 12 月 27 日起至2028年12 月26 日止, 林地草地部分以占林占草审批意见为准。 | |||
批准使用用途 | 运输便道、施工便道、地下管线敷设 | |||
批准文号 | 甬资规临〔2024〕055号 | |||
使用要求 | 1. 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在上述批准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2.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物,并在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 3. 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应当自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