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提交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及附送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条件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 |||||
准予下列企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生效日期为批准日期。 | |||||
序号 |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办公地址 | 批准日期 | 许可证编号 |
1 | 上海日 (略) | 管军 | (略) 虹 (略) 1111号29H | 2024年5月30日 | DLJZ* |
如果对该许可决定有异议, (略) 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联系电话:021-*、*。 | |||||
公示期:10天 | |||||
(略) 虹口区财政局 | |||||
2024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