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利用 (略) 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出行服务,研究在新建学校、医院、景区、商圈、交通场站周边 (略) 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单车)运行效果, (略) 民出行特征和规律、未来潜在出行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停放资源等因素, (略) 副中心发展需要,计划自2024年9月30日起, (略) 副中心区域(见附件)开展共享电单车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点车辆。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略) 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要求,按规定注册登记上牌;配备智能头盔;具备取车扫码实名认证功能,禁止未满16周岁人员使用;车辆定位精度误差不大于1米。
二、车辆规模。依据《 (略)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实行共享单车(含共享电单车)总量调控。根据试点区域交通现状、出行需求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将既有共享单车按一定比例置换为共享电单车,计划投放3000辆共享电驱动车。
三、试点要求。试点企业应遵守《 (略) (略) 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接受试点区域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考核,按照区域出行需求和监管部门管理需要投放车辆。试点区域内共享电单车全部实行“集中充电、分散换电”,实施电子围栏入栏管理(不入栏不落锁),不得超试点范围使用。
四、试点申请。申请参与试点的企业,须在2024年9月19日17时(含)前,通过邮寄方式向通州区交通委员会提交试点运营服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运营主体信息、符合要求的试点车辆、车辆投放规模及计划、运营服务制度等相关材料,并主动作出合规承诺和优质服务承诺。逾期不再受理。2024年9月22日前,由通州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试点运营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试点要求的,通知企业开展试运营。
特此公告。
联系人:苏老师
联系电话:010-*
邮寄地址: (略) 通州区通朝大街310号
(略) 通州区交通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