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序号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第十三师环罚【2024】41号 | 新 (略) | #MACJB9LH3C | 刘贵平 | 该 (略) 西侧有煤泥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 (略) 罚: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 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