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5908.#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为人民币#元,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须代标的企业偿还前述债务,受让方代替偿还后,成为相应债权人。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代标的企业偿还的债务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价款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方式。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成交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至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受让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成交价的51%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剩余款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且须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5、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6、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相关税、费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股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