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本季度行政处罚数量 |
1 |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 0 |
2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0 |
3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0 |
4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0 |
5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0 |
6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 0 |
7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0 |
8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0 |
9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0 |
10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0 |
1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0 |
12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0 |
13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0 |
14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0 |
15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0 |
16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0 |
17 |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0 |
18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0 |
19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0 |
20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0 |
21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0 |
22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0 |
23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0 |
24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0 |
25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0 |
26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0 |
27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0 |
28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0 |
29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0 |
30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0 |
31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 0 |
32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 0 |
33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 (略) 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0 |
34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0 |
35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0 |
36 |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0 |
37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