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广东 (略) 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8-13至2024-8-19),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
联系电话: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 (略) 建设项目(重新报批) |
建设地点 | (略) 鼎湖区永安镇贝水BS-YA-01-12-C号 |
建设单位 | 广东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肇庆 (略) |
项目概况 | 重新报批的项目选址位于 (略) 鼎湖区永安镇贝水BS-YA-01-12-C号(N 23°15"54.40",E 112°42"47.45"),占地面积为*.25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主要生产、加工、经营电梯部件,项目建成后,年产量约*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含乳化液废水、清洗废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 (略) (略) ,引至肇庆 (略) (永安镇污水处理厂);含重金属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略) ,引至肇庆 (略) (永安镇污水处理厂)。 措施:外排生产废水经“物化+生化”处理;含重金属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蚀刻和酸洗工序产生盐酸雾(氯化氢)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刮感光胶、印刷、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刮感光胶及烘干、丝网印刷及烘干、喷粉后固化、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喷漆及烘干过程产生的二*苯,丝网印刷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总VOCs,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处理后合并由排气筒DA002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4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5排放。则,上述DA001排放的盐酸雾(氯化氢)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2排放的非*烷总烃和二*苯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相应的限值,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略) 印刷第II时段总VOCs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之间的较严值;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DA003、DA004、DA005排放的颗粒物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蚀刻和酸洗工序产生的盐酸雾(氯化氢),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机加工、木板开料、雕刻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除油、出光及无铬钝化等工艺产生硫酸雾、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真空镀膜工序产生的油雾(以非*烷总烃表征),粘接加强筋、刮感光胶及烘干、丝网印刷及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丝网印刷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固化炉天然气燃烧过程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的有车间厂房中其他炉窑的浓度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相关的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氯化氢经碱液喷淋处理;DA002排放的总VOCs、非*烷总烃、二*苯、SO2、NOx、颗粒物、臭气浓度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DA003、DA004、DA005排放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措施:减震、消声、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