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 (略)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财务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略) (略) 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2024)湘0182破申1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鑫 (略) 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2024)湘1082破10号决定书,指定湖南正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湖南鑫 (略) 管理人,负责该案件破产清算工作。 (略) (略) 于2024年12月13日发布了(2024)湘1082破10号公告。现管理人向你方公告送达接管通知和法律责任告知书如下:
通知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各大类专用章、各部门印章(董事会、监事会、人事部门、办公室等)、各分支机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
2.营业执照等证照。 (略) 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报关证、贷款证、经营资质、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等。
3.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银行账户、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4.现金(库存、备用金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等。
5.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员工联系方式。
6.财产凭证、交易凭证等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出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土地使用证、商标权利证书、专利证书等各种权利证书。
7.固定资产资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设备、办公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等。
8.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履行进度情况说明等。
9.债务清册。 (略) 债权人名称、债务类别、债务范围/金额、债权人联系方式等情况编制债务清册。
10.诉讼、仲裁案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案件卷宗、文书及其对应执行案件资料。
11.有关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U盾以及支付宝和微信等电子支付工具的账号密码。
12.其他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移交的资产资料。
贵方应制作移交清单,对移交物品进行逐一核对登记后,双方签署交接清单。如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清算案件无法进行,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之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略)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略) 可以拘传, (略) 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 (略) 可 (略) 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 (略) 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 (略) 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鑫 (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丽彬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三段380号汇金国际银座24楼2435房湖南正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特此公告!
湖南鑫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