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渌口区杨梅水闸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略) 渌口区杨梅水闸改造工程 |
建设地点 | (略) 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 |
建设单位 | (略) 渌口区水利局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4〕19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5月10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渌口区水利局: 你局报送的《 (略) 渌口区杨梅水闸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渌口区水利局拟投资2561.*元在 (略) 渌口区渌口镇杨梅 (略) 渌口区杨梅水闸改造工程。本工程主要对杨梅水闸进行除险加固改造,加固后水闸沿水流方向全长85.6m,由上游连接段、闸室段、下游连接段及相关附属建构筑物组成,主要建设内容为:(1)上游连接段重建左岸翼墙,底部清淤,增设防冲槽、护坦;(2)拆除重建闸室,将浮箱式拍门更换为平板提升钢闸门,基础进行帷幕灌浆;(3)下游连接段重建陡坡段及挡土墙,新建下游消力池、消能海漫、防冲槽,底部清淤;(4)其他:增设水闸监测设施及水文监测设施,完善水闸 (略) 的连接,并对堤防进行灌浆。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你局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一)严格废水环境管理。车辆、设备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基坑积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或绿化用水,不外排;少量淤泥沥干余水依托基坑积水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或绿化用水,不外排;项目不设施工营地和食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公厕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略) (略) 。 (二)严格大气环境管理。项目不设搅拌站,使用商品混凝土。加强对各类施工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落实扬尘污染管控要求,严控无组织废气排放;施工工地应严格落实八个“100%”的要求。施工材料、设备堆放场出 (略) ;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运输,对路面及时洒水降尘;严禁采用国Ш及以下柴油货车运输物料, (略) 移动机械必须进行编码登记和悬挂环保号牌;裸露作业面 (略) 、定期喷雾洒水抑尘、原料临时堆场覆盖或加湿、避免大面积开挖填土方作业、对作业面进行洒水润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三)严格噪声环境管理。加强施工管理,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工艺,优化高噪声机械布局,综合采取减振、吸声、隔声设置施工围挡、移动式声屏障等措施,确保敏感目标达到声环境功能区要求。运输车辆途经居民点应限速、禁鸣。夜间施工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隔油沉淀池油泥直接交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施工期弃渣优先进行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 (略) 统一清运处置,不得非法倾倒;少量淤泥经经临时堆场沥干自然干化并抛洒生石灰消毒后作为绿化用土综合利用;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清表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储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五)严格生态环境管理。施工材料、设备堆放场、淤泥临时堆场不设在渌口区自来水厂渌水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沿线的乔木植被就地保护或移栽;涉水工程施工在一个枯水期进行,尽量避免搅动水体;加强涉水工程管理,文明施工,尽量缩短工期;禁止捕捞垂钓活动;施工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六)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环保管理制度。1.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环保投资必须纳入工程投资概算。3.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制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三)其他事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